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9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韩清利: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8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被告韩清胜、韩清利、包志军、包贺喜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韩清胜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286.58元,罚息4719.76元,复利215.84元(附利息计算明细),本息合计:57222.1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韩清胜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韩清利、包志军、包贺喜格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承担保证责任以75000元为限;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律师费2861元,以上合计60083.18元;5、要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韩清胜、韩清利、包志军、包贺喜格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5月15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杜斌、鄂尔多斯市大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怀仁市欧森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杜斌、鄂尔多斯市大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2)内0924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续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岳涛、付二毛、续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马淑霞:

本院在执行薛雅之与马淑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2)内0924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吴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李新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露、杨丽、尹俊明、乔小丽、聂云、杨红、刘琴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2001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2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新露、杨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49660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李新露、杨丽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新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云济生: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云济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牛爱平: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牛爱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付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付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陈炜: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游卯银: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游卯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刘小云:

本院在执行刘万良与李杰、刘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计云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7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异议人刘计云的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马力:

本院受理的原告那日苏诉被告马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马力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77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王过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瑞诉被告王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过平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27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陆士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贵龙诉被告陆士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陆士浩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7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郭志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勇诉被告郭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志奎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82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乌日力嘎、布和嘎如迪: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桂兰诉被告乌日力嘎、布和嘎如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乌日力嘎、布和嘎如迪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84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高志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慧与被告高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贾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军与被告贾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赵文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姝均与被告赵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韩端: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清源水业诉被告内蒙古大草原食品有限公司、韩瑞、第三人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韩端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65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内蒙古普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陈忠庆与内蒙古普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46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内蒙古普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郭勒南路内蒙古防疫站改造项目公寓式住宅公寓式办公商业-1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3月13日至2026年3月1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