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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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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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

本院受理吴文花与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21执恢105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文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兴隆大街南龙山路西,不动产权证号:蒙2021科尔沁左翼中旗0054314号,土地使用面积:2144.3㎡,房屋建筑面积:792.63㎡,用途:住宅不动产权。估价编号为:奈曼旗振兴估字(2023)第F00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王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胡锁齐与被告王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车款40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合计5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刘利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刘利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利军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到2022年1月18日的信用卡本金18938.0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利军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从2019年12月18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胡斯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胡斯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斯冷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到2022年1月11日的信用卡本金4958.9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胡斯冷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的次日(2018年9月3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内蒙古蒙谷元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葵先生食品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孙占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孙占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黄丽新:

本院受理原告贾海珍诉被告黄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王俊峰、马丽: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贵、周美莲、王俊峰、马丽、王文俊、马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内0826民初44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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