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泉:
本院受理原告关永刚诉被告潘金泉、第三人李常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金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关永刚垫付借款23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潘金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杨博: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博、姜德岭、赵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杨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88134.13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2月11日),本利合计:158134.13元;2、要求被告姜德岭、赵桂华承担连带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10.953‰基础加收50%,从2022年12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马晓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晓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7500元,利息277525.7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7月16日),本利合计:575025.74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975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2年7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王明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秋艳诉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以本金60000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关尼玛、韩玉香:
本院受理的苏乌恩诉关尼玛、韩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27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董都加: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忠华诉被告董都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45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通辽市中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通辽市通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袁海青、通辽市中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秀峰、金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责令被告共同给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8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中房英德(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锐申请执行中房英德(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4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呼和浩特市贞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海军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贞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王栋:
本院受理闫海军申请执行王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白双福:
本院受理姜红申请执行白双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8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刘连连:
本院受理李元君申请执行刘连连借款合同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5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陈永根:
本院受理于鹏申请执行陈永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内蒙古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秦秀莲申请执行内蒙古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5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袁进峰:
本院受理朱国柱申请执行袁进峰借款合同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明:
本院受理靳国亮申请执行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明建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霍美栓、内蒙古库布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小林申请执行霍美栓、内蒙古库布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贾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胜楠诉被告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1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王月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红诉被告王月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1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照日格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嘉宇诉被告照日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3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王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雄诉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内蒙古金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志敏申请执行内蒙古金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8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李月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振虎与被告李继峰、李月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大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0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8724026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