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9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牛晓燕与被告张国强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武宇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跃庭与被告武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高瑞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古日布诉被告高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高瑞生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6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赛罕区正雨生鲜食品经销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玉泉区欣然图文制作部诉被告赛罕区正雨生鲜食品经销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赛罕区正雨生鲜食品经销部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7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斌诉被告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耿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杜利忠诉被告耿志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李素珍:

本院受理原告乌拉诉被告李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吕毅、吕艳川: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毅、吕艳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吕毅、吕艳川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8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王红、赵来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赵来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红、赵来成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75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其力木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飞霞诉被告其力木格、孙建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其力木格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2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高忠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学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忠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高忠利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2502号]一案中,申请人三亚奥都奈尔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三亚奥都奈尔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异议人三亚奥都奈尔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戚凯、内蒙古狼图腾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戚凯、内蒙古狼图腾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吴国成、乌日塔、吴国锋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190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为(2020)内0105执119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内蒙古致远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粱德柱、王丽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刚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致远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3015号]一案中,隋刚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粱德柱、王丽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梁德柱、王丽妍为(2017)内0105执301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李鑫、鲁婷、李润伟、贾仙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燕芳与被执行人李鑫、鲁婷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031号]一案中,贾燕芳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润伟、贾仙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李润伟、贾仙萍为(2020)内0105执30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宋艳平与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7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包鑫尧、张晓娇与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7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张海平:

本院受理石岗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郑伟:

本院受理尔登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4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段建忠: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1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郑伟:

本院受理敖日格勒申请执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李文荣:

本院受理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高海表、孟永燕、王荣梅、陈苍苍: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海表、孟永燕、王荣梅、陈苍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海表、孟永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以及利息(截至2022年4月21日,利息为8128.45元;以未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937485‰,从2022年4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荣梅、陈苍苍在保证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高海表、孟永燕追偿。案件受理费2003元,由被告高海表、孟永燕、王荣梅、陈苍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王大平、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王刚、王月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