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强冰食代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多次打电话无人接听,通过邮寄送达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冰柜丢失损失共计184916.16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授权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与被告(乙方)于2020年6月12日签订《冰柜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B-SX-GT-2020-0032】根据合同“第七条、合同终止与解除”第2项约定“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甲乙双方同意,合同履行中,基于本合同约定冰柜用途考虑,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1)《销售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的;……”经查,2020年度《销售合同》(主合同)到期终止后,被告未与我司续约,不再合作。《冰柜租赁合同》合的从合同,也随即终止。根据《冰柜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终止后15日内向我司返还冰柜,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冰柜返还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及时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程序,在合同终止后的15日内返还冰柜,否则,金山分公司有权不退还乙方所有冰柜押金,同时,乙方需向金山分公司支付1000元/日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将所有冰柜返还完毕为止。”现经多次催告,被告租赁原告的140台冰柜无法返还,均已丢失,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184916.16元。另,需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元。鉴于上述情况,原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高宏: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表与被告刘高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宏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高志表购房欠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高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刘峰:
本院受理原告焦瑞斌与被告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焦瑞斌给付欠款29750元;二、驳回原告焦瑞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4元,由被告刘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包林、斯庆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冯桂梅与被告包林、斯庆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80000元及利息126000元(利息从2012年8月13日-2020年8月20日);2、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4倍计算: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周腊梅、金曙光:
本院受理原告吕杰与被告周腊梅、金曙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2888.80元及利息47852.26元;并支付从2020年9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和复利(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率上浮50%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周腊梅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乌拉特中旗支行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建业国际住宅小区7号楼2单元602室房产,建筑面积95.25平米,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全部数额及诉讼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王利平:
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李效荣与原审被告曹梅、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赵瑞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赵瑞芬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刘鸣臣: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刘峰、内蒙古博凯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刘峰、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博凯商贸有限公司(2023)内01民终89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乔心宇:
本院在执行王子健与乔心宇民间借贷一案中,现已进入拍卖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乔心宇及共有人李燕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巨华世纪城小区13号楼5单元6楼602号房屋。评估价为1356545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153063.2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110000元。被执行人乔心宇未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恢复拍卖。当事人如对此通知书有异议可接到此通知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恢复拍卖程序。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吕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宽诉被告张宝通、吕建平、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宝通、吕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宽各项损失150421.71元;二、驳回原告王宽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宝通、吕建平负担3704元,原告王宽负担4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石志恒: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林与被告石志恒、李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08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1.2%从2016年9月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自2022年5月30日,利息为1081977.6元;本息合计:238997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李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韩冰与被告李海军、姚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72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包布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天齐与被告包布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9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布和向原告黄天齐偿还代偿款人民币237950.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包布和以人民币237950.4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4日起按照2022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黄天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黄天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阿拉腾图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阿拉腾图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阿拉腾图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98,503.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阿拉腾图亚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欠付的利息及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阿拉腾图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柴军军、韩凤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爱军与被告柴军军、韩凤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柴军军、韩凤英向原告张爱军偿还代偿款人民币212032.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柴军军、韩凤英以人民币212032.9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2日起按照2022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张爱军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爱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凌延杰与被告斯日古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斯日古冷向原告凌延杰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凌延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吉琛、王毅、呼和浩特市金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派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佳与被执行人吉琛、王毅、呼和浩特市金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派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贵青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王贵青的变更申请。因申请人王贵青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雷燕鸟:
本院受理原告卢建国诉被告雷燕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邓雪晴、闫利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49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银峰:
本院受理(2023)内0123民初12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银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鄂尔多斯市大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王红格、王雨清、张应忠、张利:
本院在执行安徽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大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王红格、王雨清、张应忠、张利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8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院(2022)内0602执异830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页“张应忠,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550808011X”补正为“张应忠,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550808061X”。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