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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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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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佳兴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秦锋、秦汉兴、邸翠珍、张素丽、包头市乾层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包头市佳兴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秦锋、秦汉兴、邸翠珍、张素雨、包头市乾层贸易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张文武、宋云萍:

本院执行的鄂托克旗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文武、宋云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24执1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225406.2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王

茂、巴格那:

本院受理原告郝翠霞诉被告王茂、刘艳、巴格那、鄂尔多斯市金珠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10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茂、刘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王茂、刘艳给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按LPR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三鄂尔多斯市金珠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巴格那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鄂尔多斯市五家尧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曹敏:

本院受理原告赵二玲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五家尧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曹敏、刘秀琴、任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五家尧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二玲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490456.16元(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五家尧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二玲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二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93.34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五家尧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704.56元,由原告赵二玲负担1488.7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范文秀:

本院受理原告武天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军、范文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武天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

19日,尚欠利息45810元;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5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4.8%,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范军、范文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王丰: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枝与被告杭锦后旗鸿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美莲、王丰、孟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杭锦后旗鸿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刘瑞枝偿还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8月起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王美莲、王丰在继承王鸿林遗产范围内对杭锦后旗鸿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刘瑞枝偿还175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瑞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4200元,由被告杭锦后旗鸿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美莲、王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张金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金双、天津吉利鑫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吉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4日

肖雨龙、赵红瑞、薛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诉被告肖雨龙、赵红瑞、薛忠忠、薛峰、郑丽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肖雨龙、被告赵红瑞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利息1080元,截至2022年7月4日罚息暂13291.43元,违约金2000元,共计56371.43元;从2022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赵红瑞、薛忠忠、薛峰、郑丽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所有追偿债权的必要费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陈晋、王彦、安全福: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与被告陈晋、王彦、安全福、边峰、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晋、王彦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期内利息5089.65元,并从逾期之日即2018年4月13日起按贷款年利率10.08%上浮50%即15.12%支付贷款逾期罚息及复利至清款之日止(其中逾期罚息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实际未偿还利息为基数);二、被告陈晋、王彦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违约金2500元;三、被告安全福、边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被告安全福、边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被告陈晋、王彦追偿。四、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要求被告陈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640元,由被告陈晋、王彦、安全福、边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速裁团队领取(2022)内0826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宋悦:

本院受理原告徐琳诉被告宋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周松元:

本院受理(2022)内0502民初4058号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松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申请对通辽碧桂园御龙湾高层7-192#、193#、194#、195#、198#施工工程损耗量进行造价鉴定,现依法向你送达道和博信鉴字(2023)第002号造价意见征询稿,你方可在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武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郑建伟与被告武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海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郑建伟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以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9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8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27日止,借款利率按照:2012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2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松布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纹宇与被告松布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松布尔向原告杨纹宇支付劳务费人民币7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雷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美兰与被告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洋向原告李美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378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雷洋以人民937893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日起按照2022年5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李美兰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美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韩娟:

本院受理原告宋守国诉被告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111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代斌、孙秀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代斌、孙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建奎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元,利息21633元(从2018年10月3日至2022年9月3日,28000元×0.005元×47=6580元),本息合计:49633元;二、被告代斌、孙秀平支付原告李建奎自2022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建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张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伊志强与被告张树良、白棠、张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张树良、白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伊志强借款19000元;二、驳回原告伊志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275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张树良、白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吴风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新世纪摩托车配件维修部与被告吴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吴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新世纪摩托车配件维修部摩托车欠款2700元。案件受理费计50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吴风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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