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拴山:
本院受理的冯瑾与张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91769.31元(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84200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8月9日,利息为7569.30元);二、本案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0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
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杜瑞英、赵计清:
本院受理的刘玮、章伊丽娜与杜瑞英、赵计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二原告返还借款51817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标准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92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李鑫:
本院受理原告梁玉梅与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鑫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