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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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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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军: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408号原告周彦奎诉你及冯海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3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726.04元,合计38726.04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周彦奎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1月1日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400元;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英雄: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401号原告科左中旗澳莱迪新能源电动汽车销售中心诉被告英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8300元,支付利息408.36元,合计8708.36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杜彦平: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261号原告河北祥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彦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建筑钢管租赁费120482.41元,返还所租赁的建筑钢管2619.50米或折价赔偿39292.50元(2619.50米×15元/每米),以上合计159774.91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2日

樊永世、王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娜木汗诉被告樊永世、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2000元及利息3534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案件涉黑涉恶情况询问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尉国庆、屈伸:

本院受理原告刘斌诉被告尉国庆、屈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被告2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2020年5月25日利息为180万元,本息合计260万元,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继续按月息2分计息;2、由被告1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由被告1被告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王美莲、王丰:

本院受理原告聂荣忠诉被告杭锦后旗鸿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美莲、王丰、张学功、陈振江、康富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826民初368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李和斌: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9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与李和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韩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张宇栋、卢晓雪、张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郜海峰、郜计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诉被告郜海峰、郜计堂、尹俊峰、刘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3)内09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1、被告郜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借款本金27537.19元,利息、复利和罚息10843.72元,合计38380.9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直至还清为止);2、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郜海峰负担。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张丽:

本院立案执行韩生荣与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49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白虹霞:

本院立案执行赵妤与白虹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19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范磊:

本院立案执行徐先强与范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67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常征与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刘爱文、赵海英与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杜家亦与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钟林:

本院立案执行包金刚与钟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13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白彦强:

本院立案执行康瑞英与白彦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14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董美丽、朱振华:

本院受理杨婷与董美丽、朱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9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褚素芳、马龙、邢飞飞、马成志:

本院受理莎仁娜、贾文龙与褚素芳、马龙、邢飞飞、马成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王瑞山:

本院受理忠孝与王瑞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4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内蒙古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蔡海顺与内蒙古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5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姚永旺:

本院受理郭玉龙与姚永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6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韩永其:

本院受理刘恒与韩永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6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郭利英:

本院受理黄静与郭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4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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