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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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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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盼盼:

本院受理原告何振男诉被告姜盼盼、第三人通辽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何振男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第三人通辽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被告姜盼盼将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亲水人家三期诗韵楼一单元162室房屋产权办理至被告名下;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姜盼盼办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亲水人家三期诗韵楼一单元162室房屋产权证后,立即协助原告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原告何振男名下,所产生的契税、维修基金、向房产部门缴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王伟:

本院受理案外人王伟与申请执行人范巧珍,被执行人贺俊梅、张清恩、包头市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案外人王伟申请解除对包头市东河区阳光住宅小区3号楼2201号房屋的查封,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案外人王伟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22日

马亮:

本院受理燕卫东与马亮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马亮名下的晋AE707P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内蒙古昆仑建材有限公司、山西亨通科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苏州长华标识有限公司与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沛泽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昆仑建材有限公司、山西亨通科贸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7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深圳前海金土产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金土科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金土产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1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延安久尔工贸有限公司、余泓霖:

本院受理内蒙古筑路先锋商贸有限公司与延安久尔工贸有限公司、余泓霖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6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张利军、王萍:

本院受理云东梅与张利军、王萍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利军位于购买的登记在呼和浩特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美华隆商住小区14号楼3单元5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2年(2023年2月27日至2025年2月2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李茂:

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李茂、刘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23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茂的银行存款376968.6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照日格图:

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照日格图银行卡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2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照日格图的银行存款78040.9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关臣:

本院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关臣银行卡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50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关臣的银行存款128743.5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尹智茹: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尹智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56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智茹的银行存款113745.1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内蒙古普尔玛家居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森

诺家居材料有限公司、孙大庆、刘延平、孙昊东、袁圆、满洲里森诺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森诺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嘉善森诺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晟诺家具材料有限公司、成都森诺家具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7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普尔玛家居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森诺家居材料有限公司、孙大庆、刘延平、孙昊东、袁圆、满洲里森诺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森诺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嘉善森诺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晟诺家具材料有限公司、成都森诺家具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04345.02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王文阁:

本院受理曾林鹤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7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文阁的银行存款1234497.33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赖青林:

本院受理原告姜淼与被告赖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姜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姜淼负担);(2022)内0521民初5222-1号民事裁定书【(2022)内0521民初5222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姜淼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姜淼负担425元,退还原告姜淼4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8日

陈青明: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928号原告包梅花诉被告陈青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利息4889元,合计17889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2023年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38元计算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8日

韩德全(又名德全):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932号原告包梅花诉被告韩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利息4476元,合计23476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2023年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38元计算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8日

包永华: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933号原告包梅花诉被告包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2、要求被告给借款利息2667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3年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38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8日

白刚:

本院受理原告雷志义与被告王钱龙、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183号民事裁定书、(2023)内0826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钱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雷志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二、被告白刚对上述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被告白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被告王钱龙追偿;三、驳回原告雷志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被告王钱龙、白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速裁团队领取(2023)内0826民初183号民事裁定书、(2023)内0826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史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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