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孙艳军与被告冯永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闫培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闫培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2日
周光敏: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光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0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内容如下:(2022)内01民终3078号民事判决书第九页正文倒数第二行到第十页正文正数第一行中“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5元,由周光敏负担50元,退还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655元。”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预缴7009元),由周光敏负担50元,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缴的剩余69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王飞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斌诉被告王飞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20000元借款;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2日
齐富云:
本院受理原告宋贝诉被告齐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107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李素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李素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素云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8月13日欠付的本金9997.50元,利息5868.27元,应收费用1853.3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素云自2021年8月14日起,按照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所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支付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侯雨龙、张雪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侯雨龙、张雪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雨龙、张雪峰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8月13日的欠款本金23761.38元,利息27630.11元,应收费用3686.0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侯雨龙、张雪峰自2021年8月14日起,按照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所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支付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对被告侯雨龙所有的(发动机号:0121938)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云济生、刘慧娟:
本院受理原告杜晓蓉诉被告云济生、刘慧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9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杜晓蓉与被告刘慧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二、被告刘慧娟、云济生退还原告杜晓蓉租金及押金5120.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12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2年5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杜晓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慧娟、云济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李铁英:
本院受理原告白文龙与被告那申勿力吉、李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那申勿力吉、李铁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文龙借款本金86000元;二、被告那申勿力吉、李铁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白文龙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白文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9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那申勿力吉、李铁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2日
王玉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宝诉被告王春路、王玉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内0521民初745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土地续约合同书无效(2019年12月16日签订),同时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地13.98亩;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2日
于艳艳: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与程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周天元:
本院受理原告韩占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98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振宇诉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雄智、内蒙古众鑫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魏建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定于2023年4月1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杨晓峰:
本院执行的谢金萱与杨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782执恢26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官真诚履职承诺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选取评估鉴定机构通知书,通知你于2023年4月22日10时来本院与谢金萱对查封你位于哈克镇团结村的大院及院内附属设施选取评估鉴定机构,逾期未到,本院将与申请人谢金萱以抽签的方式选取评估鉴定机构。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本院执行的谢金萱与杨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按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78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现我院决定对杨晓峰位于的哈克镇团结村的大院及附属设施进行价格评估鉴定,限你在2023年4月22日10时来我院选定评估鉴定机构。逾期不到者,我院将以抽签的方式与申请人选定评估鉴定机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石继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石继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87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2日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温丽华:
本院受理的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温丽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温丽华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CD0927号的小轿车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拍卖标的:蒙CD0927号的小轿车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温丽华;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网络拍卖网址:https://sf. taobao.com/0471/01;联系电话:0471-6322061;联系人:李益多赵玉峰;一拍流拍价为25746,二拍降幅为15%,二拍起拍价为21884.1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元,保证金额为3000元。如二拍流拍,我院将对该车辆以二拍流拍价格进行依法变卖程序。需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吉日嘎拉巴图:
本院受理的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吉日嘎拉巴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吉日嘎拉巴图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V545H号的小轿车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拍卖标的:蒙AV545H号的小轿车;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吉日嘎拉巴图;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网络拍卖网址:https://sf.taobao.com/0471/01;联系电话:0471-6322061;联系人:李益多赵玉峰;一拍流拍价为53031,二拍降幅为15%,二拍起拍价为45076.35元,竞价增价幅度为1000元,保证金额为3000元。如二拍流拍,我院将对该车辆以二拍流拍价格进行依法变卖程序。需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张志刚:
本院在执行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志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张志刚名下所有的蒙CBG223号大众牌小轿车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拍卖标的:张志刚名下所有的蒙CBG223号大众牌小轿车。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张志刚;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网络拍卖网址:https://sf.taobao.com/ 0471/01;联系人:李益多;联系电话:0471-6322061;评估价格为60070.99元,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按第一次起拍价48057元,下浮15%,即40848.45元进行第二次拍卖,竞价幅度为500元,保证金数额为3000元。如二拍流拍,我院将对该车辆以二拍流拍价格进行依法变卖程序。需要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敦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闫海诉被告敦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闫海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应向被告给付的购房尾款100000元原告已经履行完毕;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垫付的银行贷款57166.54元、取暖费4506.87元(2015-2017),合计61673.4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