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饮酒仍让其开车车主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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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3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22

明知朋友饮酒仍让其开车车主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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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韩某1醉酒驾驶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韩某2明知韩某1饮酒,未阻止其驾驶自己所有的小轿车上路行驶,系共犯。经鉴定,被告人韩某1血液酒精含量170.75mg/100ml,二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共犯。

法院判决韩某2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判决驾驶车辆者韩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机动车所有人韩某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

一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二是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三是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

法官提示:

驾驶人在饮酒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认识比较模糊,自制能力下降,极易出现交通事故,给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埋下极大隐患。许多人在明知驾驶人处在饮酒甚至是醉酒状态,仍坚持怂恿驾驶人酒驾,一定程度上对交通肇事起到了姑息纵容和推波助澜的作用。驾驶人饮酒后,同行人如果对驾驶人进行善意劝阻或者制止,则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伤亡,降低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保护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既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不能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教唆、胁迫饮酒的人驾车,更不能明知驾驶员要驾车出行,仍劝其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

(东胜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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