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磊:
本院受理萧丞申请执行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7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呼和浩特市清源水业有限公司、韩端:
本院受理内蒙古大草原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清源水业有限公司、韩端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9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内蒙古爱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爱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4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李思嘉:
本院受理李强申请执行李思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5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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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1日
乔心爱、范志刚、魏建东:
本院受理闫伦俊申请执行乔心爱、范志刚、魏建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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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1日
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王淑英:
本院受理李利平申请执行王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3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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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1日
张海亮、闫晓琨:
本院受理内蒙古凯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海亮、闫晓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7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刘军爱、曹建军:
本院受理赵鑫申请执行刘军爱、曹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高桂兰:
本院受理白吉日木吐申请执行高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闫文君、李学军:
本院受理金桥开发区杜开元五金土产批发经销部申请执行闫文君、李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3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文一夫:
本院受理曹飞昂申请执行文一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3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郝天茹:
本院受理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天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4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李虎旺:
本院受理解传东申请执行李虎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丁磊、王丽丽:
本院受理何志君申请执行丁磊、王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杜培青:
本院受理李芳申请执行杜培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8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董韦成:
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董韦成银行卡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6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韦成的呼市公积金账户5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武瑞平:
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武瑞平银行卡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90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瑞平的呼市公积金账户54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张计祥: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计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5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计祥的银行存款45397.36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栾国利: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栾国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39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栾国利的银行存款122947.2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李程炜: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程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程炜的银行存款51104.6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于海军: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于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海军的银行存款11075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钟雅楠: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钟雅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雅楠的银行存款119798.2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王强: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强的银行存款104188.0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白峰:
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白峰银行卡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1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峰的银行存款132812.6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陈双全: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919号原告科左中旗安家兽药店处诉被告陈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7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5月8日9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