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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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2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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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军:

本院受理齐中元与张利军、王萍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0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利军购买的登记在呼和浩特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美华隆商住小区14号楼3单元5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2年(2023年2月27日至2025年2月2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武瑞平:

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武瑞平银行卡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90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瑞平的呼市公积金账户23901.8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刘浩:

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浩银行卡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77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浩的呼市公积金账户4400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何晶晶:

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何晶晶银行卡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7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晶晶的呼市公积金账户18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王金玉:

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杨承林、被执行人王金玉、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及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郝福祥、被执行人王金玉、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均已审查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执异46号、(2022)内0826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均为:驳回异议人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现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2022)内0826执异46号、(2022)内0826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故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速裁团队领取(2022)内0826执异46号、(2022)内0826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及相应的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裁定,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上述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刘庆喜、庞韦茹: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王新、席春英、叶柏成: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刘海新:

本院受理原告张榆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刘丹凤:

本院受理原告郑国志与被告刘丹凤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东胜、杨丽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陈东胜、杨丽红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林权流转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林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德玉、张海鸽诉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林权流转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林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春梅、韩额尔敦诉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林权流转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林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金豆、包丽华诉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林权流转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林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国琴、白七十六诉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林权流转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林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城林:

原告王旭与被告城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原告王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王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刘双和乐: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349号原告白九生诉被告刘双和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4080元,合计2408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张淑英: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354号原告陈志诉被告张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7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刘双和乐: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355号原告罗宝和诉被告刘双和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支付利息1920元,合计1392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刘双和乐: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356号原告韩特木乐诉被告刘双和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杨国林: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379号原告刘勿力吉巴图诉被告杨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元(3700元-1000元),支付利息7128元,合计9828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赵晗: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长安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郑长安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土地租赁费1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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