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新、吕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平与被告王国富、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玉新、第三人吕建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2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安达电梯经销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国富、吕建强、泰戈房地产公司、第三人王玉新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俊平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依法撤销(2021)内0102民初11282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综合、综上所述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俊平的诉讼请求。二、二审查清事实,恢复原告呼和浩特市安达电梯经销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主体,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请求事项。三、被上诉人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依法撤销(2021)内0102民初11282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安达电梯经销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吕建强、王国富、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王玉新的起诉。二、恢复呼和浩特市安达电梯经销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主体。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郑国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郑国有、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一解除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12953.04元,本息合计:262953.04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金250000元的80%(即200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以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65%上浮50%计算的利息;并以11786.46元利息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至实际清偿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65%上浮50%计算的复利;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13147元;上述款项合计:276100.04元;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李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包傲力木老与被告李太平、李建平、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宝日召嘎查委员会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撤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21)内0521民初6668号民事判决主文“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宝日召嘎查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太平、李建平提供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宝日召嘎查村委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任命书、并对李德权与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宝日召嘎查村委会于2011年8月30日签订的《科左中旗造林合同书》的林木进行指界,协助原告李太平、李建平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部分;二、确认原告包傲力木老与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宝日召嘎查委员会于1996年9月30日签订的《团结乡造林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