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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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1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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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一卫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肿瘤医院)与你公司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3278号]一案中,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梁志捷、周晓涛、梁姝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肿瘤医院)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梁姝: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肿瘤医院)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大一卫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3278号]一案中,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梁志捷、周晓涛与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肿瘤医院)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梁志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肿瘤医院)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大一卫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3278号]一案中,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周晓涛、梁姝与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肿瘤医院)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周晓涛: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肿瘤医院)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大一卫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3278号]一案中,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梁志捷、梁姝与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肿瘤医院)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李林与被申请人王剑宙、内蒙古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保290号]一案中,异议人筠泰房地产向本院申请依法撤销对其名下渤海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账户(账号:2043251106000588)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对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渤海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2043251106000588)的冻结】。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执行申请人李林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内蒙古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李林与被申请人王剑宙、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保290号]一案中,异议人筠泰房地产向本院申请依法撤销对其名下渤海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账户(账号:2043251106000588)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对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渤海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2043251106000588)的冻结】。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执行申请人李林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穆海林: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子菲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青城决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760号]一案中,乔子菲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乔子菲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内蒙古青城决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子菲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760号]一案中,乔子菲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穆海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乔子菲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张海亮及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480号]一案中,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马丽、张伟、朱晋泉、陈玉娟、宋海明、郝熙霞、楠玎、穆六八为(2021)内0105执44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陈玉娟: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海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480号]一案中,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马丽、张伟、朱晋泉、宋海明、郝熙霞、楠玎、穆六八与你为(2021)内0105执44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郝熙霞: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海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480号]一案中,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马丽、张伟、朱晋泉、陈玉娟、宋海明、楠玎、穆六八与你为(2021)内0105执44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马丽: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海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480号]一案中,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伟、朱晋泉、陈玉娟、宋海明、郝熙霞、楠玎、穆六八与你为(2021)内0105执44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穆六八: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海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480号]一案中,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马丽、张伟、朱晋泉、陈玉娟、宋海明、郝熙霞、楠玎与你为(2021)内0105执44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楠玎: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海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480号]一案中,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马丽、张伟、朱晋泉、陈玉娟、宋海明、郝熙霞、穆六八与你为(2021)内0105执44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张海亮: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480号]一案中,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马丽、张伟、朱晋泉、陈玉娟、宋海明、郝熙霞、楠玎、穆六八为(2021)内0105执44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张伟: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海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480号]一案中,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马丽、朱晋泉、陈玉娟、宋海明、郝熙霞、楠玎、穆六八与你为(2021)内0105执44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朱晋泉: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海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480号]一案中,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马丽、张伟、陈玉娟、宋海明、郝熙霞、楠玎、穆六八与你为(2021)内0105执44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文心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与被执行人王金峰、彭超、王洪霞及你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2)内0105执1400号]一案中,案外人吕子祺、李俊籽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舒心园1号楼7单元1-2层113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四期舒心园小区1号楼7单元1-2层113号房屋的查封)。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赵喜凤、崔向东、崔立奇:

本院在执行李建国申请执行赵喜凤、崔向东、崔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2021)内0826执恢42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内0826执恢423号执行裁定书、(2021)内0826执恢4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崔立奇所有的位于临河区先锋办前进路西巷108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316070,建筑面积60.9平方米)予以查封、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达临河区先锋办前进路西巷108号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张丽霞、郝天平、靳成兵: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诉被告张丽霞、郝天平、靳成兵、赵素素、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丽霞、郝天平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7815.06元,利息0元,截止2022年4月29日罚息暂计算为8850.97元,违约金2500元,共计59166.03元;从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靳成兵、被告赵素素、被告宋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所有追偿债权的必要费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白雄飞、刘苹平、刘存小、白吉祥、白永祥、白喜柱: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雄飞、刘苹平、刘存小、白吉祥、白永祥、白喜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范照保、高翠云、温三奴、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裕柱养殖场、韩国柱: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照保、高翠云、温三奴、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裕柱养殖场、韩国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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