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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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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

本院受理卜永生与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4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连团云:

本院受理杨全计与连团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郭利红与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8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赵小栋、姚丽娟:

本院受理潘宇与赵小栋、姚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8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荣达赖:

本院受理黄静与荣达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4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魏国珍:

本院受理李广武与魏国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496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内蒙古华海巨彩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跃军与内蒙古华海巨彩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4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闫鑫:

本院受理艾莎莎与闫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513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李梦瑶:

本院受理张睿元与李梦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590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内蒙古福浩斯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谢秀杰与内蒙古福浩斯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5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毛伟: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方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毛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60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洪洋:

本院受理姚俊生与洪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605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张凯:

本院受理姚俊生与张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606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崔春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建强、崔春元、韩禹、余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499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张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洋、解玲龙、杨东、张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3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罚息以本金3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已偿还利息0.31元从应付利息总额中核减);二、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出律师代理费48225元由被告李洋承担;三、被告解玲龙、杨东、张博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上述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洋追偿;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0元,公告费400元,计32800元,由被告李洋、解玲龙、杨东、张博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张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博、杨东、李洋、解玲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3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罚息以本金33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已偿还利息175.52元从应付利息总额中核减);二、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出律师代理费49475元由被告张博承担;三、被告杨东、李洋、解玲龙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上述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博追偿;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0元,公告费400元,计33600元,由被告张博、杨东、李洋、解玲龙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内蒙古双溪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强、陶书源、刘奋泽、吴娜、康富全、卢海容、巴彦淖尔市正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双溪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付强、陶书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2160万元为基数,利息从2019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6.3‰计算至2022年6月2日止,罚息从2022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9.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利息)为基数,复利从应付之日起按月利率9.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付强、陶书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费10万元;三、被告刘奋泽、吴娜、康富全、卢海容、巴彦淖尔市正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刘奋泽、吴娜、康富全、卢海容、巴彦淖尔市正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强、陶书源追偿;五、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付强、陶书源、刘奋泽、吴娜、康富全、卢海容、巴彦淖尔市正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张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解玲龙、李洋、张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3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罚息以本金33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已偿还利息78.41元从应付利息总额中核减);二、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出律师代理费49475元由被告杨东承担;三、被告解玲龙、张博、李洋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上述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东追偿;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0元,公告费400元,计33600元,由被告杨东、解玲龙、李洋、张博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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