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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9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圆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连仲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陈忠义、张二云: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瑞波、毛维维、陈忠义、张二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瑞波、毛维维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81996.05元(以未归还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自2018年12月29日暂计算至2022年4月14日为81996.05元,自2022年4月14日至实际付清款项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为准);二、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张瑞波所有的位于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南金河家园住宅小区2#楼3单元6层东户(蒙(2018)和林格尔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985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出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忠义,张二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马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池军旗与被告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马志强给付池军旗借款人民币19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马志强给付池军旗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借款利息3591.36元,并向池军旗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92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89元及公告费800元,均由马志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5日

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庞志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吴铁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吴铁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15日

韩吉林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全与被告韩吉林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502民初17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候保柱、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责任公司、包头市旺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大水、胡玉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九原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候保柱、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责任公司、包头市旺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大水、胡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30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河北省保定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巩雪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长生诉被告苏敏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12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巩雪玲、被告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刘长生租赁款4309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高铁柱、谢亮、耿卿:

本院受理原告郑上午诉被告高铁柱、谢亮、耿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从2012年4月2日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9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率按照月利率1.8%计算,利息为3439380元;从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28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LPR四倍计算,利息为616360元,利息共计4055740元),本息合计595574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候立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芬与被告候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候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淑芬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000元,本息合计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候立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5日

王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在国诉被告孙佳宇、都日斯哈拉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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