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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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8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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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福: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军诉王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2民初14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内0822民初14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防水工资6100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郭二文、张妙云、郎程、云鑫: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二文、张妙云、郎程、云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民政局诉被告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2)内0125民初1449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建中:

本院受理(2023)内0123民初201号原告云俊俊诉被告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3 月14日

内蒙古掌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征华):

本院在执行帖宏伟与内蒙古掌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异议人龙晓锖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或改正贵院(2019)内01执416号限制消费令,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本院作出(2023)内01执异50号执行裁定。申请人龙晓锖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葛俊:

复议申请人内蒙古北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3执异12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3)内01执复10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张蒙: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杰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537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下午3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52767.99元按(年利率6 .3 %计算,自2021年1 月28日至2021年11月28日止)。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为3187.33元(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50592.5 元为基数,每日0 .03%计算:自2022年4 月4 日至2022年10月31日止逾期利息为3187.33元)。3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 月14日

李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智、王振涛、陈雯、王孝春、薛春丽、高培明、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502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李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涛、陈雯、李智、王孝春、薛春丽、高培明、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503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洪峰、朱秀春、张媛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洪峰、朱秀春、张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李风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风艳、王丽霞、王凤英、单玉生、武铁环、孙海江、冠凤海、王亚文、张兰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李风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风艳、臧波、张海山、朱印双、张健、刘玉起、吴志秋、靖长友、石立新、刘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田皓:

本院在执行杨治与田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云涵提出执行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7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中止对位于东胜区松山路1号和园小区1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42950)的执行;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刘军、苏美琴、赵旭烽、李成虎、刘飞录案件众集资参与人:

本院在执行刘军、苏美琴、赵旭烽、李成虎、刘飞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刑终153号刑事判决书处置被执行人刘军、苏美琴、赵旭烽、李成虎、刘飞录涉案资产,依法委托内蒙古中镕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刘军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南路19号街坊2号楼2号温馨花园写字楼共计788.12平方米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产权登记在鄂尔多斯市飞龙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产权证号063667),现已作出内中镕房地估字﹝2023﹞第0030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书,评估价值为492496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刘军、苏美琴、赵旭烽、李成虎、刘飞录案件众集资参与人:

本院在执行刘军、苏美琴、赵旭烽、李成虎、刘飞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刑终153号刑事判决书处置被执行人刘军、苏美琴、赵旭烽、李成虎、刘飞录涉案资产,依法委托内蒙古中镕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刘军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6号街坊嘉盟小区1号楼7单元519的住宅进行价格评估,现已作出内中镕房地估字﹝2023﹞第0031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书,评估价值为88953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刘军、苏美琴、赵旭烽、李成虎、刘飞录案件众集资参与人:

本院在执行刘军、苏美琴、赵旭烽、李成虎、刘飞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刑终153号刑事判决书处置被执行人刘军、苏美琴、赵旭烽、李成虎、刘飞录涉案资产,依法委托内蒙古中镕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刘军所有的位于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北路8号街坊阳光小区12号楼1层10号商业房产一套进行价值评估,已作出内中镕房地估字﹝2023﹞第0029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书,评估价值为36245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内蒙古春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刘春、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国际豪庭酒店在建工程的股东及投资者:

本院在执行刘继、刘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准刑事初168号刑事判决书处置被执行人刘继、刘春涉案资产,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22执恢230-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内0622执恢230-1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主要内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继、刘春出资的内蒙古春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00万元的股份及在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的地字第046号2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际豪庭酒店在建工程及地面建筑物。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的地字第046号2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际豪庭酒店在建工程及地面建筑物进行了价格评估鉴定。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了科瑞-房产-司法-(锡林郭勒-东乌珠穆沁)-[2022]-0074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为2414.8838万元。2022年12月24日10时至2022年12月25日10时止,本院以16904186.6元起拍价在淘宝网拍卖刘继、刘春出资的内蒙古春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的地字第046号2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际豪庭酒店在建工程及地面建筑物。拍卖结果流拍(一拍)。2023年1月11日10时至2023年1月12日10时对上述房屋在淘宝网进行二次公开拍卖,买受人东乌珠穆沁旗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2525MA0MXL9G2W)以13523349.28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成交。1、被执行人刘继、刘春出资的内蒙古春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的地字第046号2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际豪庭酒店在建工程及地面建筑物所有权归买受人东乌珠穆沁旗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2525MA0MXL9G2W)所有。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的地字第046号2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际豪庭酒店在建工程及地面建筑物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东乌珠穆沁旗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2、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侯建芬: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侯建芬、胡爱仙、刘占平、白菊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侯建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王春宇:

本院受理原告高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法院211办公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孙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孙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3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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