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本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关村智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本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本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内蒙古中关村智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4931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内蒙古本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内蒙古中关村智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欠付房屋租金4931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28日至房屋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内蒙古中关村智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31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内蒙古本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内蒙古中关村智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6元。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王凤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庆与被告王凤云离婚纠纷一案,即(2023)内0221民初17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韩继红、刘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韩继红(曾用名党继红)、刘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299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杜秀兰、李兵:
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杭锦后旗营业部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杜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杭锦后旗营业部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的利息为750元;从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杭锦后旗营业部要求被告李兵承担保证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8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1468元,由被告杜秀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4日
关东艳:
本院受理原告曹雨与被告关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关东艳给付曹雨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19元及公告费800元,均由关东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4日
刘英弟、杨宝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3日
张素国:
本院受理原告李笑平诉被告罗光、张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罗光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2、被告张素国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4日
张素国:
本院受理原告李笑平诉被告张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4日
樊永林:
本院受理原告石振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闫高军、郭秀英、包头市高峰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2)内0207民初3812号原告包头市忆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柴林、郝亮、周少霞、曹雁芳、殷春辉、殷霞霞、毕国华、毕建华、郭秀英、闫高军、许贤荣、内蒙古片儿哥食品有限公司、包头市彩红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瑞诚彩印有限公司、内蒙古卡乐思稀土环保顾料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高峰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因一审被告包头市卡乐思稀土环保颜料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瑞城彩印有限公司、毕建华、毕国华、许贤荣、曹雁芳、柴林、内蒙古片儿哥食品有限公司、殷春辉、周少霞、殷霞霞、郝亮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陈洁: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娜诉被告陈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王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兴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石福后、秦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齐文海诉被告秦丽平、石福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石福后、秦丽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齐文海借款23000元;二、驳回齐文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自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602元,由石福后、秦丽平负担375元,由齐文海负担2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马金鼠、王文纲、鄂尔多斯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永平、高红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鹏飞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永平、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韩鹏飞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马金鼠、王文纲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执行异议申请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听证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听证审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贺佳瑞、王永玲、田魁、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贺佳瑞、王永玲、田魁以及原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贺佳瑞、王永玲、田魁、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民终71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包金山: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邰富山、陈黑龙、包金山、陈青龙、邰福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邰富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尾欠贷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邰富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贷款利息2534.67元,罚息8531.06元,复利432.46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4月27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99989%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邰富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74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14元,由被告邰富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4日
赵巴特尔、何海风、包德全: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赵巴特尔、何海风、包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赵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尾欠贷款本金49582.82元;二、被告赵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贷款利息3087.29元,罚息14109.24元,复利877.42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5月5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赵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382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74元,由被告赵巴特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4日
吴双喜: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双喜、吴双喜、邴金山、满督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尾欠贷款本金22339.92元;二、被告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贷款罚息6659.83元,复利40.13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4月287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99989%上浮50%计算的利息及以利息;三、被告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51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62元,由被告双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4日
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何红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云刚失踪一案。申请人何红霞称,张云刚(男,1969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150121196908021934)与申请人夫妻关系。2020年12月15日晚,被申请人张云刚同朋友喝酒后走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对申请人张云刚进行寻找,至今尚未找到。下落不明人张云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云刚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云刚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云刚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