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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9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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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福、武娜: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石与被告魏源、尹喜兵、杭锦后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永福、武娜、赵子亮、尹巨梅、李永福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驳回原告刘玉石要求立即停止对杭锦后旗陕坝镇润风水尚住宅小区1-5-702号楼房一套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刘玉石要求解除对以上房屋查封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刘玉石要求依法确认原告刘玉石与被告杭锦后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润风水尚家园预售认购书》有效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刘玉石要求被告杭锦后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网络《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33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刘玉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8)内0826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赵永福、武娜:

本院受理原告包日娜与被告魏源、尹喜兵、杭锦后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永福、武娜、赵子亮、尹巨梅、李永福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驳回原告包日娜要求立即停止对杭锦后旗陕坝镇润风水尚住宅小区1-5-302号楼房一套的执行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包日娜要求解除对以上房屋查封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包日娜要求依法确认原告包日娜与被告杭锦后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润风水尚家园预售认购书》有效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包日娜要求被告杭锦后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网络《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31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包日娜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8)内0826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李瑞清: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疾病防控中心与被告李瑞清不当得利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7日

胡向明:

本院在通知陈国顺为上诉人,贺利忠为被上诉人,胡向明为原审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7日

赵军:

本院受理原告宋明国诉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集宁区人民法院第五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7日

胡格吉乐、春花、乌恩其、哈申:

本院受理原告孙俊峰诉被告胡格吉乐、春花、乌恩其、哈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7日

孟显珍: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库达利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显珍、张凌燕、张翼翔、中石化内蒙古克旗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442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7日

刘玉敏: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4700元、支付利息按月息二分自2018年6月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7日

李志福: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福小额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7日

杨宁:

本院受理原告杨殿军、杨铁军、杨业军诉被告杨宁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赛马场北路后干18-4房屋(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2067601)由原告杨业军继承。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宁负担1350元,由原告杨铁军、杨殿军、杨业军负担405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7日

邓细平、刘满威:

本院受理原告范志勇诉被告邓细平、刘满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7日

王文艺: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与被告王文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7日

胡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9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7日

胡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9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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