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盼:
本院受理原告陈新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1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0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荣诉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兴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石荣的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790元,由原告石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0日
靳葆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力英与被执行人常万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力英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宋超、靳葆华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2)内0102执异4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赵力英的追加申请。因申请执行人赵力英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411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0日
王郁郁:
本院受理任月梅与被执行人王郁郁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102民初421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王郁郁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四季青城1号楼18层3单元1814号的房屋。现进入网络拍卖程序,被执行人王郁郁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四季青城1号楼18层3单元1814号的房屋评估价为905362.5元,一拍降价幅度为20%,一拍起拍价为724290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72000元。如第一次拍卖流拍、二拍降价幅度为15%,二拍起拍价为615646.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61000元。房屋评估价为90536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届满视为送达。自公告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0日
李佳奇、王小刚:
本院受理原告曹春娆、贺雪冬与被告李佳奇、王小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69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佳奇向原告贺雪冬给付483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被告王小刚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曹春娆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贺雪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00元,由原告贺雪冬负担227.00元,由被告李佳奇负担4273.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0日
刘立国、赵铁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3003.15元、利息109681.80元,合计:362684.95元;2、判令二被告自2022年7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8.08500%的标准支付原告253003.15元贷款利息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000元;4、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二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78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