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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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7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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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瑞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赵瑞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2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0日

吕淑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吕淑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3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0日

李来钱、卢智明、李少珍、党建龙、王利俊、张志平、王俊强、刘丽女、居瑶、郝富贵、范建林、史志军、邱红霞、高五宁、闫宝宝、陈文英、李月证、候二、郭玉梅、史利敏、贾会峰、王慧春、付慧、王平、曾瑞华、陈利勇、马勇强、皇甫金贵、杨秀峰、戎爱平:

本院在执行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10日

高建国、吴艳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高建国、吴艳琴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建国、吴艳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0309. 99元,本息共计30309.99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3月24日始至2022年6月29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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