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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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温飚:

本院受理原告刘会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8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8日

王芬素:

本院受理原告张向峰诉被告王芬素、王保明、北京天河顺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1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宝音图:

本院受理原告李佳慧与被告宝音图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宝音图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佳慧支付欠款10640.2元以及逾期利息(以10640.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王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7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8日

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赵新星:

本院受理原告马艳慧诉被告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赵新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拖欠手机退货款人民币4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拖欠手机退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117.72元。(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85%/年计算,自2022年1月24日为计息起始日,暂计算截至2022年10月29日,2022年10月29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息3.8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张兰菊: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路诉被告张兰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兰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晓路赔偿违约金3万元;二、驳回原告王晓路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2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红伟负担1090元,原告王晓路负担161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马化文、内蒙古蒙仕康商贸有限公司、郭晓宇:

本院受理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马化文、内蒙古蒙仕康商贸有限公司、郭晓宇(2018)呼蒙正执字第10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马化文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首府国际公馆1号楼9层3单元903号住宅进行评估拍卖。现公告送达内景通估字(2022)第01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即评估房屋总价为563875元;(2022)内0102执恢1421号执行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首府国际公馆1号楼9层3单元903号住宅;(2022)内0102执恢1421号拍卖通知书即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马化文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首府国际公馆1号楼9层3单元903号住宅进行拍卖。评估价为563875元,降价幅度为15%即479293.75元,一拍起拍价为479293.7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4000元,保证金为4792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的基础上再次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贺宇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贺宇庭信用卡纠纷一案(2020)内0102民初1929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宇庭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贺宇庭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9179B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贺宇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贺宇庭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贺宇庭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9179B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拍卖标的:车牌号为蒙A9179B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贺宇庭;拍卖机构:淘宝网平台;网络拍卖网址:https:/sf.taobao. com/0471/01;联系人:曹鑫;联系电话:0471-6322616;参考价为59339元,一拍起拍价为50438.15元,竞价增价幅度为1000元,保证金数额为5000元。需要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伊卫忠:

本院受理(2022)内0207民初7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伊卫忠、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荣贺、韩美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荣贺、韩美玲偿还借款本金29202.23元,利息5614.19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7月7日),本息共计34816.42元;2、要求被告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9202.23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7月7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8日

王学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连菊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事宜(位于保康镇科尔沁大街文明路53区1号楼10号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8日

赵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立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843元(21000元×0.003×61个月),本息共计24843元;2、要求被告从2023年2月1日起以本金2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3计算利息到给付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8日

何维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树与被告何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502民初196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杨艳红、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桂琴、屈付和(曾用名屈富和)、陈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英小诉被告杨艳红、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桂琴、屈付和(曾用名屈富和)、陈旭东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2022)内0602民初644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16)内0602民初9863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如果屈付和、杨桂琴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原告可以依据本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买卖合同标的物,合同编号为2011-0027930,位于鄂尔多斯市郝家讫卜路东、规划路北、滨河路西、纺织街南1-1-1702房屋”的判项;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李汉武、王春梅: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汉武、王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161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汉武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央路1号街坊玫瑰家园10号楼2单元203室(合同编号:2008-0029813;建筑面积:132.9 m2)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央路1号街坊玫瑰家园10号楼2单元203房屋网询单价平均值为6012元,房屋参考总价为798995元。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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