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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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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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公司诉张树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6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8日

李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李红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6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8日

乔换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乔换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6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8日

曹建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曹建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6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8日

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行、李飞、第三人赵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2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8日

山东海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燕谷坊全谷物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山东海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许先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许先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许先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38563.79元,本息共计88563.79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3月3日始至2022年9月8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2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8日

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查汉其劳、乌珠木与被告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80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查汉其劳、乌珠木借款本金287904元及利息712300元,本息合计1000204元。二、被告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查汉其劳、乌珠木积欠利息1603元。三、被告白斯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查汉其劳、乌珠木借款本金53727元及利息130496元,本息合计184223元。四、被告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白斯庆追偿。五、驳回原告查汉其劳、乌珠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6750.2元,由被告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942元,原告查汉其劳、乌珠木负担1808.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孙创业: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英诉你及史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史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英诉你及孙创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冯国江、邓淑萍:

本院受理(2023)内25行终16号,上诉人二连浩特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朱明达、原审第三人于占海、冯国江、廖春山、邓淑萍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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