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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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璞:

本院受理李首诉白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赛罕区音乐大本营音乐烤吧、马俊文:

本院受理回民区盛源诚酒类经销部诉马俊文、赛罕区吃货大本营音乐烤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葛宏飞:

本院受理郭建业诉葛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葛宏飞:

本院受理张长青诉葛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刘桂芝: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新江诉刘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3024元(2020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3日按月利率0.3%计算利息,28000元×0.003元/月×36个月=3024元),合计:31024元;2、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0.3%计算逾期占用资金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7日

李桂芝: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房占国、李桂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房占国、李桂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000元,利息46297.08元,本息合计95297.08元;二、被告房占国、李桂芝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79‰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8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房占国、李桂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7日

王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薄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余佳雪: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利息46680.68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本息共计95680.6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9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2年7月20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张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141.81元,利息17393.10元,本息共计46534.91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9141.81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9月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7日

王红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孟兰与被告王红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红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孟兰欠款17220元;二、被告王红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孟兰利息11664.77元[6983.33元(10000元×0.005元×139个月20天,2007年12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3245元(5000元×0.005元×129个月24天,2008年10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1439.30元(2220元×0.005元×129个月20天,2008年10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以欠款本金为172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孟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3日

王红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孟兰与被告王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红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孟兰借款本金21340元;二、被告王红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孟兰利息12444.78元(21340元×0.005元×116个月19天,自2010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孟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3日

赖青林:

原告姜淼与被告赖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姜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姜淼负担);(2022)内0521民初5222-1号民事裁定书{(2022)内0521民初5222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姜淼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姜淼负担425元,退还原告姜淼4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7日

王欣玲: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恒升泰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1445.24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7105.64元,本金及逾期利息暂计到2022年10月19日总计为18550.88元。2。以18550.8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7日

范松迪、冯海玉: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0576.7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06月10日)本息合计40576.71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9.786‰基数加收50%,从2022年06月10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7日

王东、曹秋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9990.00元、利息39571.2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18日)本息合计79561.21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3999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9.786‰基数加收50%,从2022年5月18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7日

张立彬: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800.00元、利息15367.28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15日)本息合计43167.28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278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8.88‰基数加收50%,从2022年6月15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7日

张长利、关福玲: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9990.00元、利息41175.7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06月09日)本息合计81165.71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3999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9.786‰基数加收50%,从2022年06月9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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