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8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赤峰天宁机械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春娟、李再国:

本院受理内蒙古荣晖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赤峰天宁机械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春娟、李再国的银行存款2430505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杜小红、白瑞军:

本院受理李亮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小红、白瑞军的银行存款255127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董云浩、白永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申燕宏诉被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第三人董云浩、杨洪双、白永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董云浩、白永霞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407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和林格尔县签佰度火锅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明万珠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内0104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川越麻辣香锅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明万珠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内0104民初10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郭敏: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郭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75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敏的银行存款282687.2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单良: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单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91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单良的银行存款76173.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董静: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董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91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静的银行存款108718.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孟涛: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91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涛的银行存款339650.9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刘凤敏: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凤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91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凤敏的银行存款254411.4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董金海: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董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92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金海的银行存款160074.3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刘丽新: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丽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99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丽新的银行存款274151.2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

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齐林凤: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齐林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99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林凤的银行存款159778.5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于香兰: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于香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1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香兰的银行存款70463.5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柳景儒: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柳景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88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景儒的银行存款61522.3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王宏光: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宏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13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宏光的银行存款101588.5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丁志杰: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丁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5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志杰的银行存款119578.0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王玉芳: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61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玉芳的银行存款270214.2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李阳: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0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阳的银行存款11626.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9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田忠: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田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79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忠的银行存款11347.4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白乌云毕力格: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白乌云毕力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81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乌云毕力格的银行存款5997.6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邓飞:

本院受理原告白秀英诉被告邓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2民初16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科技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陈翠凤、彭程程:

本院执行内蒙古领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翠凤、彭程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40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翠凤、彭程程的银行存款132091.4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呼和浩特深商投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景芝、谢林申请执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呼和浩特深商投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2955.7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