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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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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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丙权:

本院受理原告任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王顺平:

本院在执行叶生福与王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3)内0802执恢24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高奇: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基存、李瑞君、王平元、史艳凤、崔福渊、张引弟、周利群、王霞、杨爱军、王美霞、高奇、巴彦淖尔市山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2023)内0802执恢1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史帅帅:

本院受理刘志平与史帅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刘志平申请对其急性脑梗死、脑梗死后遗症的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送达大厅随机选择鉴定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鉴定机构后第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逾期视为放弃鉴定程序中的相关权利。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王子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坤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子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内0105民初10065号民事判决书,内蒙古坤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玉吉与被告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秀玲与被告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于瑾:

本院受理原告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源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马春祥、李侠、于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44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范赛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四清诉被告范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何和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冉诉被告何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39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刘宝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晓诉被告刘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24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宋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海龙诉被告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阎瑞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忠诉被告阎瑞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33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赵美莲:

本院受理原告唐帅诉被告麻宾、赵美莲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李亮、钱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李亮、钱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33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史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史海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2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乔学军、刘和文、李振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乔学军,刘和文,李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2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武磊:

本院受理原告武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曾秀霞:

本院受理原告唐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曹燕:

本院在执行温利宝与曹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内0924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乌国评报字(2022)第45号房屋资产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刘鸿、亢雪:

本院受理姜文魁诉刘鸿、亢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王保卫:

本院受李玉鹏诉王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余建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关胜与被执行人余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23)内0602执393号执行裁定书之一(冻结被执行人余建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23)内0602执39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余建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高树平、贺守丽: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义合与被执行人高树平、贺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146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高树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七号街坊华宇名门小区2号楼1单元602室(合同编号:2013-0001366;建筑面积:123.59㎡)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七号街坊华宇名门小区2号楼1单元602房屋网询单价平均值为7505元,房屋参考总价为92754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宁占雨:

本院受理原告常明亮诉被告宁占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宁占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5日内偿还原告常明亮借款本金22500元;及以225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宁占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5日内支付原告常明亮公告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28元,由被告宁占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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