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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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4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唐杰、赵小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艳萍诉被告唐杰、赵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320000元(从2011年9月15日至2022年5月15日,按月利率1%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鄂尔多斯市万博同辉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华诉程福金、鄂尔多斯市万博同辉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赔付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5万元(具体金额以鉴定后为准);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602民初7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彭新桃、白林:

本院受理原告石凤女诉被告王英、第三人彭新桃、白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异78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358号执行裁定书,判令不得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12号楼2单元804房产(产权证号:124296,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研水岸国际12号楼2单元804室)并解除查封,房屋价值100万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确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12号楼2单元804房产(产权证号:124296,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研水岸国际12号楼2单元804室)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李改兰:

本院受理王毛(王建功)诉李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以2万元为基准计算利息从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月利息按1.4%计算共计利息35840元。本息合计5584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2)内0602民初787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李改兰:

本院受理王晓娟诉李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以2万元为基准计算利息从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月利息按1.4%计算共计利息35840元。本息合计5584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2)内0602民初787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孙子全诉被告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64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3)内0602民初838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屈三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诉被告屈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屈三东偿还借款6000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郝云、高海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霞、严怀龙与被告柴存福、第三人郝云、高海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不得执行登记在第三人郝云、高海玲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五纬路上东领海2号楼13层3单元1302号房屋(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6107767号);二、驳回原告张霞、严怀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郝云、高海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李增奎、刘建芳、李学兵(李平)、王海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挨生诉被告李增奎、刘建芳、李学兵(李平)、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385381元(其中16万元利息从2011年9月26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截止,月利率按2%计息,合计346773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2022年3月8日截止,月利率按4倍LPR计息合计38608元)。2、判令四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6万元从2022年3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4倍LPR计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刘茂盛、李红枚:

本院在执行张培忠、李红雁申请执行刘茂盛、李红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18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茂盛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水岸新城小区沁园1号楼1单元1202室房产;2、(2022)内0602执恢18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3、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参考价为1115807.4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杨继博(杨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振宽诉被告杨继博(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万元及从2012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3日的利息32400元(20000元×0.015×108个月)共计5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高云:

本院受理原告闫虎旺诉被告高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王乐、内蒙古维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对原告的交通事故承担30%的次要侵权责任,判令由第二、三、四被告对原告的交通事故承担70%的主要侵权责任;2、由四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66262元、抚养费17778.3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医疗费62350.87元,复印费500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代鉴定后变更。其中医疗费变更为62590.87元;3、保留因后期继续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诉讼权利;4、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5、被告如迟延履行上述义务请求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全部给付之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602民初9273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杜月威、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树生诉张瑞在及第三人你、刘子义、拜可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466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7日

李英娟:

本院依据(2021)内0521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英娟、鲍东升、张菊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一、内信诚房估字[2022]第1452号资产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书,关于坐落于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中心大街南、111线路东侧、百汇新村4#02-02-01号住宅用房,房权证号:蒙(2018)科尔沁左翼中旗不动产权第0001104号,面积96.67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场参考价格为:214607.00元;二、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21执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将被执行人张菊花、鲍东升名下坐落于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中心大街南、111线路东侧、百汇新村4#02-02-01号住宅用房,房权证号:蒙(2018)科尔沁左翼中旗不动产权第0001104号,面积96.67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7日

刘云来:

本院受理原告韩启星诉被告刘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25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云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韩启星借款人民币8685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68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从2021年4月28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27日为66874.5元(868500元×3.85%×4倍÷2=66874.5元);二、被告刘云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韩启星逾期利息,以本金868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从2021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刘云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韩启星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四、驳回原告韩启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云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杨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杨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84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7日

内蒙古大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郎晓晋诉李春生、内蒙古大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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