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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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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张桂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1日

寇艳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寇艳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1日

王海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海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1日

李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飞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1日

薛文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薛文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1日

韩美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美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1日

张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1日

胡日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日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1日

陈仝生、李秀女、武建军、王金枝、冯建军、冯连占、李黑豆:

本院在执行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主体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逾期不递交,本院书面审查后即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定。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1日

韩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韩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2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王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王国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2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张黑眼、高小利: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黑眼、高小利、郭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黑眼、高小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二、被告郭占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977元,由被告张黑眼、高小利负担。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黑眼、高小利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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