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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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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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毓梅:

本院在执行张玉莲与高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凤英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8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异议人赵凤英的请求。)、复议申请书(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异803号执行裁定书并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杨劲松、李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劲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借款本金1746748.31元,给付2022年7月11日前产生的利息1154258.3元,本息合计2901006.61元;2022年7月11日之后的利息,被告杨劲松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95%继续给付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就上述给付内容对被告杨劲松、李杨提供抵押的杨劲松名下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八委老干部综合楼1层1-2-3室房产(建筑面积:110.7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通房权证字第08815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蒙房他证通辽市字第108041500027号);被告杨雪、张漠杨提供抵押的杨雪名下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八委老干部综合楼1层1-2-1室房产(建筑面积:121.6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通房权证字第08815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蒙房他证通辽市字第108041500028号);杨雪、杨劲松名下按份共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八委老干部综合楼1层1-2-2室房产(建筑面积:108.5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通房权证字第088156号、通房共字第062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蒙房他证通辽市字第108041500026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劲松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闵锐: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亚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6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闵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史亚男借款本金56782元。案件受理费147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72元,由被告闵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杨增光、梁永爱:

本院在受理李志勇诉杨增光、梁永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志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杨增光、梁永爱送达(2022)内0826执恢588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2)内0826执恢588号拍卖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对杨增光、梁永爱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博玉园小区A2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105021201966)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四楼电梯对正接待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杨增光、梁永爱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博玉园小区A2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杨增光、梁永爱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张金兰: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5399号原告云赛飞诉被告张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539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张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云赛飞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二、张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云赛飞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952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4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云赛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7元(原告已预交),由张金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和裁定,可在判决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李福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申占平与被告李福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疫情原因无法进行审理,故应中止本案的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8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陈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康尔佳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5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陈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城区康洁佳大药房、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52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内蒙古郎尔佳药业有限公司、陈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郎尔佳药业有限公司、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5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呼和浩特市朗嘉美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陈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朗嘉美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6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陈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爱思德大药房有限公司、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67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张仕义:

本院受理原告刘争气与被告中江县力源劳务有限公司、王晓、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张仕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1日

呼和浩特市香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中燃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香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李萨日那:

本院受理原告任春玲诉被告李萨日那、訾文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萨日那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27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变更被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刘智蕾:

本院受理申请人于利明诉被申请人刘智蕾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智蕾公告送达(2023)内01民特52号案件的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张黑眼: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毛眼、张黑眼、郭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毛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二、被告张黑眼、郭占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989元,由被告张毛眼、郭占军负担。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黑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内蒙古刘霞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打电话、邮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输费310679元。2、判令此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内蒙古刘霞物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起运地为:呼市、东胜两地,货物到达地为:全国各地,合同中约定结算方式为我公司出具的道路运输发票给予结款。我公司安全将对方公司的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客户在收货单签字带回。然后公司将按批次报送给对方公司并给予开具运输发票。现已开具发票未予结款的金额为:叁拾壹万零陆佰柒拾玖元整(31067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不予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特请求法院援助。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内蒙古兰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兰英: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益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兰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鄂尔多斯市益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杨兰英为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8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追加杨兰英为鄂尔多斯市益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兰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马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旦诉被告马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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