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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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何永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海平、李海军、李海燕诉何永龙、河北德慧恒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康东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何其诉被告康东平、陈彩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康东平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224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鄂尔多斯市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荣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鄂尔多斯市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内蒙古青禾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禾农业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内蒙古青禾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郭国帅:

原告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7年3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18500元,合计318500元(利息计算办法附后)。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2年9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直至被告付清本金为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白天帅:

原告任海波诉被告白天帅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经多次打电话、邮寄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女儿白雨彤、白雪彤均随被告生活,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白雨彤、白雪彤,女儿生于2017年1月3日。由于感情破裂,双方从2020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分居已达两年多,双方的感情现状完全符合我国《民法典》107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另外,双方分居后,女儿白雨彤、白雪彤一直随被告生活,故女儿随被告生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最后,请求人民法院尽快予以公正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李斌、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原告云莉娜诉被告李斌、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经多次打电话、邮寄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5日签订的装修合同书;2、依法判令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装修款70988.62元;3、依法判令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并向原告赔偿损失21296.59元;4、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李斌对上述返还装修款及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呼和浩特市宗源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打电话、邮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输费244894元。2、判令此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我公司呼和浩特市宗源物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起运地为:呼市、东胜两地,货物到达地为:全国各地,合同中约定结算方式为我公司出具的道路运输发票给予结款。我公司安全将对方公司的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客户在收货单签字带回。然后公司将按批次报送给对方公司并给予开具运输发票,现已开具发票未予结款的金额为:贰拾肆万肆仟捌佰玖拾肆元(24489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不予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特请求法院援助。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张洪波:

本院受理原告宁满青诉被告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宝世绮: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宝世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宝世绮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226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和林格尔县清禾滴灌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莱芜联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和林格尔县清禾滴灌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和林格尔县清禾滴灌经销部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242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毛立奎:

原告史忠和诉被告毛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经多次打电话、邮寄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毛立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毛立奎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2日起至起诉日计7837元;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以上借款本金利息暂合计107837元。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毛立奎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原因向原告借款。2016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100000元借款,交付方式为现金交付。被告借款后未按照口头约定日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偿还,仅于2021年1月2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对借款事实予以明确。综上,因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本义务,导致原告遭受借款利息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被告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石海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窦艳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石海青偿还借款12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赵忠信: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凤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元,大写五万元整;2、案件受理费及本案发生的实际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杨斌:

本院受理原告邬禹诉被告杨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2民初4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翟全如:

本院受理原告张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8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梁艳杰:

本院受理原告闫金兰诉刘占美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9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印诉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刘金印的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5112元,由原告刘金印负担。上诉状内容为:1、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支持刘金印一审诉讼请求或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益鼎立兴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王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98552.94元及违约金(以498552.9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年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租金全部支付完毕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赵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京致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与李青峰、李政儒、王晓云、内蒙古全得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4月4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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