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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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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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科:

本院在执行刘虎林申请执行王福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3)内0621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拍卖被执行人王福科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利达信用社小区3号楼4单元3楼东户(产权证号:23160号)房产一处。二、拍卖被执行人王福科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林荫路西福隆小区3号楼3单元301室(产权证号:22362号)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李悦宁(曾用名李晓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李悦宁(曾用名李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55595.6元整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8596.73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进行计算,期限暂从2015年9月22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实际计算至保险赔偿金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74192.3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视为送达,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田始元:

本院受理原告徐宝英诉被告田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田始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徐宝英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77600元;二、被告田始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徐宝英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7.7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田始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邱晓琳:

本院在执行邱晓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文书:1、(2022)内0602执恢1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2013)东刑二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陈绍松:

本院受理原告杜宏桂诉被告陈绍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78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761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8854元,以8761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1日到2022年3月1日,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二、依法判令被告偿还逾期付款损失,以8761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到实际给付之日,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李培荣:

本院受理原告薛万雄诉被告李培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77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整;二、由被告负担本次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史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润福诉被告史利军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郭润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81元(郭润福已预交),由郭润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杨永红:

本院执行的尚子扬与被执行人杨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执恢11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变卖被执行人杨永红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工业中路东生态东街北工业东路西园北路南16-2-203室房产一处(合同编号:2008-00006533)。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内蒙古秋硕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链邦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秋硕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内蒙古秋硕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性向原告鄂尔多斯市链邦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服务佣金328260.14元及利息(以328260.14为基数,从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链邦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鄂尔多斯市新时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奕然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时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时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奕然汽车贷款还款保证金16650元。2、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时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贷款保证金16650元从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549.06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鄂尔多斯市忆鸣惊人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高嘉潞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忆鸣惊人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爱霞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忆鸣惊人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退还原告高嘉潞报名费4980元;二、驳回原告高嘉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吴朋召:

本院受理原告乔爱平诉被告吴朋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85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货款6645元)、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于广喜: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芝与被告于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魏宝海:

本院受理原告潘山峰、潘有福与被告魏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502民初1731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刘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洪金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2民初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银行间拆借利率承担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恒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对涉案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养生谷项目500千伏永旗一线线路和林新区云谷片区迁改施工工程合同及合同外签证部分工程价款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鉴定机构选择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大厅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逾期不到且未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2月28日

关丽萍:

本院受理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小华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张小华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因申请人张小华对执行异议裁定书不服,已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你至今没有前来领取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导致复议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办公室领取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8日

马源培:

本院受理原告王莹诉被告马源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3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8日

冀召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冀召兵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8日

姜岩: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芬诉被告姜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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