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石岩、被告呼和浩特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刘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刘志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2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祥鑫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龙诉你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刚强、内蒙古蒙伊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返还原告30万元保证金及逾期利息9533.75元(该逾期利息从2021年9月30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止)及从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的按照LPR一年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都楞毕力格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杨建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农业大学与上诉人内蒙古农业大学附属秋实中学、原审第三人杨建华、韩秀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赵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吕建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42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内0104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王燕俊: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9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内0104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牟洪亮、牟义: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牟洪亮、牟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牟洪亮返还原告代偿款本金人民币43549.4元及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至代偿款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为人民币5867.11元;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牟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牟洪亮所抵押的东风标致牌汽车(车牌号:蒙D1965M,发动机号:2257860,车辆识别代码:LDC633T26H3069443)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牟洪亮、牟义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孙宁、王润利: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宁、王润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孙宁、王润利返还原告代偿款本金人民币49262.08元及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至代偿款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为人民币3559.13元;二、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孙宁所抵押的汉腾牌汽车(车牌号:蒙JEF774,发动机号:GA013315,车辆识别代码:LK5A3CIK8HA044375)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孙宁、王润利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王燕文、王海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彩霞诉被告邢燕青、王海文、第三人内蒙古金妈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王海文归还本金20000元,借期内利息160元,逾期利息8444.33元,逾期还款利息以欠付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自2019年10月21日暂算至2022年7月4日为8444.33元,并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912元,共计29516.3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邢燕青对上述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范凯:
本院受理原告叶远琦诉被告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孙树林、刘彦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树林、刘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树林、刘彦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垫付款50245.12元及利息;利息以35185.9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以15059.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树林、刘彦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梁润利、山阴县冻牛坡石灰岩矿、温天祯、温洧、王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蒙云与被执行人梁润利、山阴县冻牛坡石灰岩矿、温天祯、温洧、王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永瑞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赵永瑞的异议申请。因案外人赵永瑞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李恒珍、王连弟、梁太平、梁爱珍、刘兵、王志宏、贾虎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恒珍、王连弟、梁太平、梁爱珍、刘兵、王志宏、贾虎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恒珍、王连弟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6,8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2年3月10日下欠利息为43,649.1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20,449.1元。剩余利息从2021年3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梁太平、梁爱珍、刘兵、王志宏、贾虎虎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恒珍、王连弟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梁太平、梁爱珍、刘兵、王志宏、贾虎虎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7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谢国会: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霞诉被告谢国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669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以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偿还本息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席沂蒙诉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席沂蒙与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的《资产管理运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席沂蒙支付运营收益共计49333元;三、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席沂蒙支付取暖费2827元;四、驳回原告席沂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李刚: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刚、贾业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3执2121号裁定书内容为: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刚、贾业芳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刚、贾业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刚、贾业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刚、贾业芳财产以人民币705094.9元及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2022)内0103执2121号之一裁定书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刚名下的位于回民区通道北街温州机电城1号楼4层4033、2037号房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李刚到本院执行局305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指定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柴月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柴月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曹都毕力格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白木日根、吴代小:
本院受理原告双辽市卧虎镇祥云水泥板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