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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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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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香花、吴德全: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诉你和冯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95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195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2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包海权、王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宋建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3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8日

马丽娟、李耀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马丽娟、李耀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董利青、董秀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董利青、董秀青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班雨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班雨兵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董栓红、孙秀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董栓红、孙秀枝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马牛牛、胡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牛牛、胡小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牛牛、胡小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从2018年3月19日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元,公告费500元,被告马牛牛、胡小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内蒙古瑞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临江诉被告内蒙古瑞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曹来顺:

本院受理原告包秀丽诉被告曹来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龙明灯:

本院受理原告徐忠诉被告龙明灯离婚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3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李引弟: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引弟、冀瑞清、马俊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26民事上诉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上诉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燕与被告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3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和(2023)内0826民初3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张振山、乔香兰:

本院受理杭锦后旗恒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利萍、闫继光、薛红梅、张振山、乔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孟永拴、黄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成生、王玉风、孟永拴、黄玉琴、乔学文、张志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高成生、王玉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止到2022年4月24日的利息4353.14元,2022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孟永拴、黄玉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止到2022年4月24日的利息6919.39元,2022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由被告高成生、王玉风、孟永拴、黄玉琴、乔学文、张志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8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成生、王玉风、孟永拴、黄玉琴、乔学文、张志宏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白乌恩布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宏大摩托车配件维修部诉你与包胡色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白乌恩布和偿还购买摩托车欠款6820元;2、要求被告包胡色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被告给付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利息,月利按2%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包那申乌日塔: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玉平农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840元,利息2474.2元,本息合计4314.2元;2、2023年1月29日以后的本金1840元相应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邹建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建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3625元(25000元×0.005×29个月),本息共计28625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张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95696.67元;二、被告张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7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79‰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万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常金茹与被告万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502民初1697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安海军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乌拉特中旗绿悠悠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利明、张敏、马利军、胡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宏丰信用社与被告乌拉特中旗绿悠悠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利明、张敏、杨海、成丽萍、乔向军、成龙、邬永娥、马利军、胡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4民初199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4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白永梅:

本院受理原告邢苍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6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本金36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20日间的利息34200元(36000元×0.02元×47.5个月)3、要求被告支付本金36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间的利息7833元(36000元×0.0128元×17个月)4、要求被告支付本金36000元的利息,2022年1月2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刘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乌吉斯古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子张鑫磊(2011年2月28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个月给付婚生子抚养费7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3、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外债有:欠协代信用社贷款100000元、欠中国建设银行贷款77000元,以上夫妻共同外债要求与被告平均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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