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宋鸽诉被告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宋鸽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2万元,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宋鸽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06元,公告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丽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吴桩子、内蒙古蒙胜建筑装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苏荣与吴桩子、内蒙古蒙胜建筑装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向原告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04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侯小强:
本院受理张志与侯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3890元(自2021年2月11日暂计算至2022年8月11日,要求实际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0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