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7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苗竹青:

本院受理原告杜佳宾与被告苗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苗竹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杜佳宾借款本金25500元;二、驳回原告杜佳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4日

郝丽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板仁诉被告郝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郝板仁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2011年10月31日至2022年9月12日止的利息12136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4日

杨海军、张平元、王丽明、何伟明、李小军、乔玉琴、张永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海军、张平元、王丽明、何伟明、李小军、乔玉琴、张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1日,共计575.56万元(以3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546.3万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1日的利息为29.26万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苏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9987.96元及利息、违约金(从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0.94元,由被告苏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奥维香、候利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婕诉被告奥维香、候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4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以借款本金84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杨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天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9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8835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强制执行申请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和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魏争胜诉被告谷方娟、韩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79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在韩殿柱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483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在韩殿柱遗产范围内以483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借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请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和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保全费】、追加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崔瑞琴、包头市金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瑞琴、包头市金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北元鹿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北元鹿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史瑞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平诉被告史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7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张海鹏:

本院受理原告赵红女诉被告张海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8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内蒙古金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慧英、赛罕区利毛五金店诉被告许彦东、内蒙古金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高瑞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燕诉被告高瑞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37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呼和浩特市劲力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永生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劲力商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1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刘娜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栋诉被告张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6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李仝何: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永东诉被告李仝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3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董韦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三合慧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燕、董韦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4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付建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军诉被告于丽娜、付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于丽娜对本院(2022)内0105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