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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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泽啟、肖淑梅: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泽啟、肖淑梅的银行存款393455.04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内蒙古金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5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220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内蒙古和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华域巨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和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连启雄:

本院受理朱志忠申请执行连启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肖立新:

本院受理刘文英申请执行肖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金城禾瑞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4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孔学东:

本院受理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孔学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屈兴豫:

本院受理马树斌申请执行屈兴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孟磊、张永梅:

本院受理王玉峰申请执行孟磊、张永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郭忠:

本院受理刘秉利申请执行郭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白玉: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41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王建英、薛芝、施培信、刘中学、庞淑英、宛树成、张二平、任华军、丁海江、赛罕区长久水果干果店、呼和浩特市太有广场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韵清禾粮油店、赛罕区家佳洁保姆家政服务部、赛罕区九久园超市昭乌达路店、赛罕区海情美发店、赛罕区学弘校服经销部、赛罕区华夏田园水果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康牧乐兽药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祥、王晓冬、娜日萨与被告内蒙古博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俊英、路军、杜雯、冀生耀、康小田、杨永生、武学生、胖小、王建英、郝晨、毕均、薛芝、施培信、刘中学、庞淑英、宛树成、张二平、古志玲、任华军、梁明芳、李文聪、杨建平、丁海江、赵林立、马超、马世昌、尔登、李刚、杭小溪、杜永生、赛罕区长久水果干果店、呼和浩特市太有广告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韵清禾粮油店、赛罕区家佳洁保姆家政服务部、赛罕区九久园超市昭乌达路店、赛罕区喜四方蔬菜店、赛罕区海情美发店、赛罕区学弘校服经销部、赛罕区华夏田园水果店、赛罕区谷尚岛美发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张少华中医诊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康牧尔兽药经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后勤管理中心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26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宾诉被告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2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振岳、王辉军、魏军小、王珣琦、毕庆华、王晓云、陈强强、闫成、王文娟、王芳、高海军、邢永晟、韩武、郭军、张宇翔、梁萌萌、张喜龙、郭世敏、张增群、魏建兵、李化雨、沈彩云、张建平诉被告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008、7888、8025、8216、8218、8219、8220、8221、8222、8227、8228、8229、8230、8231、11687、7658、7665、7666、7679、7697、7886、7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向永前:

本院受理王永顺诉周绍荣、向永前房屋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辛财旺:

本院受理李百胜诉内蒙古鼎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辛财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单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7101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2月24日

高发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7101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内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2月24日

巴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影视西街支行诉你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杨少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影视西街支行诉你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辛育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昕海铭悦有限公司诉辛育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张强、高月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陈思:

本院受理原告李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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