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茹: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银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779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保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薛荣华: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须敏、第三人你及吕军亮、马金山、周美美、贾改桃、杨六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项学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刚诉你和高建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10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刘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孙立红诉被告刘秀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孙立红40415.89元;二、驳回原告孙立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立红负担256元,由被告刘秀琴负担85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秀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杨挨英、王锁:
本院受理原告王琴则(王琴)诉被告杨挨英、王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挨英、王锁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8万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挨英、王锁支付原告利息以4.8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杨挨英、王锁:
本院受理原告王琴则(王琴)诉被告杨挨英、王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7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挨英、王锁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53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挨英、王锁支付原告利息以853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武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7101民初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2月24日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7101民初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2月24日
齐所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燕如、石强、齐所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623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2月24日
王永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垚翼农林牧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农资款人民币29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4日
张小光、春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董少宁与被上诉人夏涛、张小光、春梅、内蒙古国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樊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晓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8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韩严军:
本院受理原告任玉文诉张海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98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尹启鹏:
本院受理原告白凤清诉李德梅、尹启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7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姚志强、赵巧云、王座江、何吏:
本院受理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志强、赵巧云、王座江、何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李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何艳杰诉你、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冯铁钢、包达古拉: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冯铁钢、包达古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二人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处置参考价及网拍、异议流程告知书,定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9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参加。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4日
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马树、田杰、马早霞、马明:
本院在执行杨小民与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瑞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杨小民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马树、田杰、马早霞、马明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8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马树、田杰、马早霞、马明为杨小民与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内0602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田杰在66万元、马明在12万元、马早霞在12万元、马树在80万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王林玉、郭美莲:
本院在执行托娅与王林玉、郭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虎因执行实施部门不准其参与分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8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李虎的异议请求)以及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异824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昌洪深:
本院受理樊精隆诉昌洪深、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薛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薛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4270.8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李拴栓:
本院受理原告郝全海与被告李天河、李拴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保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付倩、付俊秀:
本院在执行陈宝兰与付倩、付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温建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8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中止本案对被执行人付俊秀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旗支行的账户(6214670460004463630)的执行;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