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获锦旗赢赞誉。 谭佩珊摄
通辽讯2014年11月10日,石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葛某借款150万元,并为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当日,葛某通过银行将此笔款项转至石某指定银行。借款到期后,石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葛某一纸诉状,将石某告上了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石某返还申请执行人葛某借款150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判决生效后,石某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葛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石某通过多种形式阻挠执行活动。经法定程序,执行法官决定执行石某的别墅以物抵债。经过精心筹备,有序安排,在公证机构、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联动开展集中执行行动,经过15个小时的奋战,腾空了别墅内被执行人的私人物品并妥善安置,有效维护了葛某的合法权益。 (谭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