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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集思、郭俊青: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与刘集思、郭俊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张波、杨晓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慧诉被告张波、杨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马润海:

本院受理原告杨子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南法院)三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吴志勇、赵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白杨诉被告吴志勇、赵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吴志勇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85000元并承担利息,被告赵春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刘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闽景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呼市日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超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与杨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郑素青、韩子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张献华:

本院受理原告云树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42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袁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辛云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史美丽、赵培廷、王强、王艳、赵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802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谢东升、张凯丽:

关于木院受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谢东升、张凯丽公证债权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谢东升名下位于包头市东河区铁西包头豪德贸易广场西北区19号楼301室房屋相关产权手续,并委托内蒙古金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已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内金通估字(2018))第0723号估价报告书,评估价为3665252元。因你们(谢东升、张凯丽)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尤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估价报告书及(2016)内0102执1461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若对该估价报告书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内容,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张月明、尹海燕、尹根生;

关于本院受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张月明、尹海燕、尹根生公证债权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张月明、尹海燕名下位于回民区新华侨南街1号商业办公楼1至2层12号房屋相关产权手续,并委托内蒙古中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己于2018年7月23日出具内中昱估字(2018)第0296号估价报告书,评估价为1109830元。因你们(张月明、尹海燕、尹根生)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估价报告书及(2017)内0102执1737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岩对该估价报告书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重新评佔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内容,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郜腾: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内010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志强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周承奇、刘建宇、刘月元:

本院受理原告秦向宏诉被告周承奇、刘建宇、刘月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胡凯、刘峰、王润莲:

本院受理原告秦向宏诉被告胡凯、刘峰、王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赵峰:

本院受理原告庞连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高吉、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宏军、张利利诉你们及刘润友、王开林、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真贾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李忠胜: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东诉被告李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内0203民初395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李忠胜: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203民初393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4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4)计算至欠款归清;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李忠胜: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东诉被告李忠胜、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内0203民初393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韩荣梅:

原告吴东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韩荣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东东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5月23日至实际履行完还款义务时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被告韩荣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张文强、刘燕琴:

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文强、刘燕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675.84元(利息截止到2018年4月10日),共计51675.84元;并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承担从2018年4月10日到实际给付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国庆、王建英,被告张雁青、宋艳婷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被告张文强、刘燕琴、李国庆、王建英、张雁青、宋艳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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