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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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8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文清、徐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文清、徐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通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牛引弟、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牛引弟、玉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牛引弟、玉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735987.81元及利息27529.7元;二、被告牛引弟、玉柱偿还原告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735987.81元,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72元,由被告牛引弟、玉柱负担11435,由原告负担737元】、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4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康向东、李美玲:

本院在刘凤琴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1、(2017)内0602执77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康向东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所持有的股权。2、(2017)内0602执7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康向东银行内存款。3、(2017)内0602执7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康向东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所持有的股权。4、(2017)内0602执770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康向东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的分红。5、内天诚评报字(2018)第94号评估报告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刘瑞廷:

本院受理原告党埃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主要内容: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461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秦瑞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霞诉被告秦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交通事故审判团队)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张孝军:

本院在执行仲卫方申请执行你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4)东执字第6268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4)鄂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二、(2014)东执字第6268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向本院报告财产;三、(2014)东执字第62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你名下东胜区东环路6号街坊学府花园B区3号楼3单元206号房产(产权证号:124405);四、鄂中博房地估字(2018)第C-27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最终确定你名下东胜区东环路6号街坊学府花园B区3号楼3单元206号房产于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总价为人民币843406元;五、(2014)东执字第62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名下东胜区东环路6号街坊学府花园B区3号楼3单元206号房产(产权证号:124405)。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张艮师:

本院受理原告霍思银、惠椿霖诉被告张艮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工资款35.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482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郭翠英、赵莲:

本院受理原告周厅诉被告郭翠英、赵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21305元、误工费1305元、交通费20000元,共计42610元;2、本案的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交通事故审判团队)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们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王二宽:

本院受理原告崔俊明诉被告王二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二宽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崔俊明饲料款530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059元欠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赵广林、张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唐延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赵广林欠原告唐延新446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5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16.67‰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2、被告张国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唐延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50元,由被告赵广林、被告张国军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张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董志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22000元,合计42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刘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陈淑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刘向东欠原告陈淑贤30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3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欠款利息(应扣除被告刘向东已经给付原告陈淑贤的30000元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00元,由被告刘向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贾新元:

本院受理原告贾新元诉胡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105民初23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范志刚、王太平、马蓉: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诉被告范志刚、王太平、马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范志刚、王太平、马蓉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53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呼德日查干、阿日斯狼: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呼德日查干、阿日斯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德日查干、阿日斯狼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43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马中秋、王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马中秋、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马中秋、王刚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43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宋建疆、李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宋建疆、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宋建疆、李华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436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孙桂芳、张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孙桂芳、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孙桂芳、张贵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44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闫晓迪、刘婷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闫晓迪、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闫晓迪、刘婷婷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44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乔美英、李云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乔美英、李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乔美英、李云贵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43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王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许丽芳诉被告王振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3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杨子荣: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伦、原审第三人杨子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内01民终1984号、(2018)内01民终1985号、(2018)内01民终1986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包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崔瑞仓诉被告贾建强、包金山、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李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凤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明偿还原告张凤浩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5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53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明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石鸿艳:

本院受理原告骆永华与被告石鸿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骆永华与被告石鸿艳离婚。二、婚生子骆超由原告骆永华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骆永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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