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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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那仁满都拉:

本院受理原告春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923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0日

德宝:

本院受理原告美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827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6日

德格吉日胡(德格吉日呼):

本院受理原告孙秀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838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0日

和平、铁山:

本院受理原告春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923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0日

温志刚、马英、温三保:

本院在执行万向东申请执行温志刚、马英、温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8)内0802执15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现场勘验财产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和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李广申、王爱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秀英诉被告李广申、王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8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唐叙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涛诉被告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唐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42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智凤云、李东光:

本院受理赵月英、郭爱宾诉智凤云、李东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李东光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20号内蒙医院宿舍9号楼2层2单元1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7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郝丽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狄爱桃、李建平诉被告郭小平、郝丽丽、郭美平、娜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郝丽丽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64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罗湘原:

本院受理樊大远、曲华诉袁博、第三人刘文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追加罗湘原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罗湘原:

本院受理刘文艳诉袁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追加罗湘原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白勿力吉仓: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勿力吉巴图诉白勿力吉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勿力吉仓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183号判决书(一、被告白勿力吉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勿力吉巴图借款本金3500元;二、被告白勿力吉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勿力吉巴图借款利息1260元【3500元X0.02元X18个月(2016年5月24日至2017年11月24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赵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石华、白俊英、石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5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武川县人民法院5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唐忠: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亮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武川县人民法院5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申请人渝北区胤国建材经营部因票面号码为3040005122576354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出票日期为2018年3月9日,出票人为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银行账号为14051000000029371,付款行为华夏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收款人为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9日,背书人为渝北区胤国建材经营部。渝北区胤国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若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张占斌:

本院受理原告田美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月利息按2%计算,支付其10万元借款利息14.9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18)内0627财保11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对被申请人张占斌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金霍洛旗管理部账户0100011616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杨惠芬: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宏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惠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118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杨剑:

本院受理葛英友申请执行杨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32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路峰、巨书芹: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路峰、巨书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98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内蒙古言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雨在: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美兰诉被告内蒙古言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雨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言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雨在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0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武七斤、王瑞鲜、庞海龙、曹俊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武七斤、王瑞鲜、庞海龙、曹俊花、高栓栓、武龙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武七斤、王瑞鲜、庞海龙、曹俊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53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武七斤、王瑞鲜、庞海龙、曹俊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高栓栓、武龙祥、武七斤、王瑞鲜、庞海龙、曹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武七斤、王瑞鲜、庞海龙、曹俊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54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武七斤、王瑞鲜、庞海龙、曹俊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高栓栓、武龙祥、武七斤、王瑞鲜、庞海龙、曹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武七斤、王瑞鲜、庞海龙、曹俊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5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王月、莫日根:

本院受理原告李琦诉被告王锟、王月、莫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张留科、孙新玲、王会龙:

本院受理宋继东申请执行张留科、孙新玲、王会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3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哈斯格日勒: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斯格日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97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崔晓雄、张改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包金龙、王芳、王海平、马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崔晓雄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按月利率11.3‰计算,从2017年6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16.95‰计算;要求被告张改贤、包金龙、王芳、王海平、马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褚君君:

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第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98843.62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3月9日起至被告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第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2500元,交通费300元。第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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