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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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8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盛润民族驴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建青、郭美霞:

本院受理常太林诉被告内蒙古盛润民族驴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建青、被告郭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222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科右中旗艺博装饰部: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科右中旗艺博装饰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内2222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赛喜雅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白永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玉泉区唱乐歌吧:

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就(2017)内0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田宝军、陈素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广业牧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田宝军、陈素清(2018)内0125民初89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邓贵钱、冯花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广业牧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邓贵钱,冯花梅(2018)内0125民初89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田宝军:

本院受理原告贾利芳诉田宝军(2018)内0125民初9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郭伟东: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吕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5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任永方、王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甄丽娟与被告任永方、王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莫日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凤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莫日根偿还原告张凤浩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546.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莫日根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朗巴特尔、金山、刘水花: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庆与被告朗巴特尔、金山、刘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张果枝、袁军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筒称陕坝农商行)与被告张果枝、袁军海、杨延秀、王金志、杨俊山、丁巧娥、杨乐山、周杨、王金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果枝、袁军海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按月利率8.6‰,从2017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月利率12.9‰计算);二、被告杨延秀、王金志、杨俊山、丁巧娥、杨乐山、周杨、王金叶对判决第一项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杨延秀、王金志、杨俊山、丁巧娥、杨乐山、周杨、王金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果枝、袁军海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元,公告费400元,以上诉讼费共计2086元由被告张果枝、袁军海、杨延秀、王金志、杨俊山、丁巧娥、杨乐山、周杨、王金叶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天津皓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包钢集团机械化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710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8年10月16日

王炎军:

本院受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710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8年10月16日

杨胜龙: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杨胜龙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2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包银富:

本院受理原告秀兰诉被告包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丁满有、王过花、高埃林、王过、丁亮、郝轶媛、纪应忠、郭玉莲、贾开明、乔龙、李云飞、杨浩: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高利平、刘贵平、李强、王强、邬强、刘贵军、张志成、朱晓峰、王大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杨丽、薛宾、王银喜、尚娟、杨烁、刘虎、潘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并支付原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3669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张子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被告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并支付原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张国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君诉被告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77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于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开、朱树国、王东儒诉被告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51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张巴特尔、张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包姑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张巴特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4500元,合计39500元;2、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春花对诉讼请求第1、2项承担连带给付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梁国超:

原告潘国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国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潘国友借款本金22000元,支付利息8040元【4840元(22000元×2%×11个月,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3200元】,本息合计30040元;二、被告梁国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潘国友自2018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理费614元,由原告潘国友负担48元,由被告梁国超负担56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梁国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姜秋雨:

原告潘国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秋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潘国友借款本金47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6460元【8640元(24000元×2%×18个月,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7820元(23000元×2%×17个月,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本息合计63460元;二、被告姜秋雨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潘国友自2018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理费1629元,由原告潘国友负担216元,由被告姜秋雨负担14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姜秋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李玉根、张学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左旗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王跻: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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