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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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8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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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10时至2018年11月14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阿巴嘎旗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第一次拍卖位于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孟轲社区新兴家园北楼西单元401室(所有权人刘长军、房屋面积94.15平方米、拍卖价320,000元),有意购买者请登录(法院账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网址:ht t p://s f.t a oba o.com),仔细阅读拍卖须知并办理报名手续。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员成有:

本院受理原告许俊文与被告员成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内蒙古峰雷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军、王利霞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峰雷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托克托县古城镇什力圪图村民委员会:

本院受理上诉人云二小、牧仁、云月婷与被上诉人托克托县古城镇什力圪图村民委员会、托克托县古城镇什力圪图村古公岱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内01民终178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李斌:

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冰与被上诉人穆有钱、原审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1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张靖才:

本院受理原告霍青春诉郭立新、张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陈来柱、谢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城与被告陈来柱、谢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任永方、王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永方、王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刘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孔纯华与被告刘海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502民初3734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栓柱、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诉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栓柱、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 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明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4955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刘庆林、范改兰:

本院受理原告乔福与被告刘庆林、范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02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刘庆林、范改兰:

本院受理原告康继祥与被告刘庆林、范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0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察右前旗立鉎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连景与被告察右前旗立鉎矿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吴玉强、包银山、海花:

本院受理原告包淑琴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玉强、包银山、海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包淑琴借款56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玉强、包银山、海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韩连宝:

本院受理原告包晓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连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晓成化肥款本金2210元;二、被告韩连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包晓成,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21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连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袁檀香、包百岁:

本院受理原告包晓成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袁檀香、包百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晓成化肥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袁檀香、包百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包晓成,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袁檀香、包百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王淑霞、鲍好斯满达:

本院受理原告高建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淑霞、鲍好斯满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高建荣借款本息合计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淑霞、鲍好斯满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冯海玉、范松迪: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海玉、范松迪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春玲借款本金4200元;二、被告冯海玉、范松迪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春玲,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42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冯海玉、范松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袁檀香、包百岁: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玲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袁檀香、包百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春玲电动车款本金5100元;二、被告袁檀香、包百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春玲,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1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袁檀香、包百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关塔拉:

本院受理原告郎兴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5400元;2.要求被告给付254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6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韩连宝(别名韩连保):

本院受理原告郎兴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1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4月6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班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跃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内0121民初224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通知、举证通知及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春诉你、刘宪平、韩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及举证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高赞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栓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及举证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王志勇: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晓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内蒙古香岛光伏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任丘市秋实大棚保温被厂诉内蒙古香岛光伏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12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内蒙古香岛光伏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任丘市秋实大棚保温被厂尚欠货款1447965.5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447965.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83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内蒙古香岛光伏农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蔚庆杰:

本院受理原告时成诉被告蔚庆杰、内蒙古瑞隆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12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时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62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时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武川县鹏程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金双马机械有限公司诉武川县鹏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12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武川县鹏程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金双马机械有限公司尚欠合同款48742元。案件受理费101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武川县鹏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

王国利、魏熙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及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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