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翠华:
本院受理原告路来重诉被告叶翠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内蒙古租小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辉诉被告内蒙古租小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广东世纪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戴志鹏诉被告广东世纪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内蒙古佰朗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志刚诉被告内蒙古佰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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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
内蒙古玖寓玖居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锦程教育培训学校诉被告郭强、内蒙古玖寓玖居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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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慧琳诉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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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
李德鹏:
本院受理原告高云诉被告李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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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
曹霞霞、段颖韬: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春诉被告曹霞霞、段颖韬、内蒙古巨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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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
金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素芬诉被告金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赵新星:
本院受理原告王佳雯诉被告赵新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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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
杨春苗、刘桂芝: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霞诉被告杨春苗、刘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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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
张立民、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贵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刘晓冬:
本院受理原告刘卫延诉被告刘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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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信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燕诉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信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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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
李文娟:
本院受理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李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张军:
本院受理张学军诉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段维伦: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段维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57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维伦的银行存款184331.3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李俊兰: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俊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1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俊兰的银行存款61632.0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满达呼: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满达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57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满达呼的银行存款253332.6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王娇崎: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娇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53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娇崎的银行存款186627.2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徐文学: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徐文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98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文学的银行存款9135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朱富余: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朱富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80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富余的银行存款50715.2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金丽花:
本院受理武勇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410号执行通知书(要求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张文义:
本院受理邢振华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90号执行通知书(要求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张俊梅: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俊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呼伦贝尔大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拉特前旗丰农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呼伦贝尔大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伦贝尔大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1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闫娜、闫艺林、樊秀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海军诉被告闫娜、闫艺林、樊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闫娜、闫艺林、樊秀芳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29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徐震: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智敏诉被告徐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徐震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67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