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波:
本院受理原告孙会茹、李鹏、李倩诉被告泗洪天牧草业有限公司、邬俊小、王晓、王新春、刘林、苏万仓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李鹏、李倩因不服(2021)内0102民初1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22日
秦天宇:
本院受理的李晓芳与秦天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7327号民事上诉状(李晓芳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22日
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白乙拉与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吉林白乙拉支付装修工程款1198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刚与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志刚支付装修工程款23096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2309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分段计算,自2022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4元,被告负担436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冀云清:
本院受理原告杨乐诉被告冀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乔锁、乔三萍、包头市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乔锁,乔三萍、包头市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15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
杨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小额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你需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22日
刘培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培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瑞文借款本金95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瑞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4元(原告刘瑞文已经预交),由被告刘培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2日
娜仁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哈斯高娃诉你与朝鲁巴特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9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2日
张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雪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9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2日
李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冯晓舟诉被告李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103.89元(利息从2019年9月1日开始,暂计算至2022年7月15日,从2022年7月16日开始以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