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仙、赵小慧、乔志伟、吕强、王俊青、杨文兵、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仙、赵小慧、乔志伟、吕强、王俊青、茹廷云、杨文兵、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磴口中储项目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刘金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娥、邵风明、贾俊霞、庞耀、邵丹、高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118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2023)内0826民初120、121、122号民事裁定书(撤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杨继全:
本院受理原告陈孟诉潘晓佳、杨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王铁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路浩: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霞(张秀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李茂胜、李二军: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茂胜、李二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军、张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李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李俊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2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闫德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闫德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2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刘娇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和心、刘娇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李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李小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2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王月: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3)内0502民初75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通辽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16日房屋租金4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2020年4月6日至2022年10月12日的物业费4104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采暖费5966.6元。以上三项合计50070.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