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7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大平、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王刚、王月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929民初281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周长春、周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周长青、云木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刘富印、安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刘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内蒙古国蒙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焦秀成、杜林、韦生亮、蔡桂铨、林逢霖、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申请人)王建勤与原案被执行人内蒙古国蒙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原执行案号(2022)内0924执228号。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4执异1号案件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陈国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索德昌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陈国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建波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郝米儿:

本院执行刘招贤与苗长青、郝米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对被执行人郝米儿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城关居委会二十街坊083号(房产证号:00676号;达国用1994字第0004700号)房产确定以评估价474667元为起拍参考价格。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杨俊:

本院执行内蒙古邦泰投资有限公司与杨俊、袁在畔、达拉特旗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21执恢4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俊、袁在畔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远明苑小区11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证号:27316号:达国用2009第001021号)房产。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高云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浩哲诉被告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4300元和利息2052元(月利率1.2%)及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屈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4304.51元;2、给付原告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违约金4475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2)内0602民初84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冯林强: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物业服务费3691.23元;2、给付原告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违约金3399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2)内0602民初84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马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平诉被告马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材料款人民币2.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樊斌:

本院受理原告朱森诉被告樊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樊斌偿还原告朱森代偿款两笔,陆万伍仟叁佰元整(65300元)和壹拾叁万伍仟柒佰元整(135700元)。二、请求追缴由此产生的利息,按月2分计算,①陆万伍仟叁佰时间为2017年6月14日至2022年7月27日止(65300*0.02*61/月=79666元)②壹拾叁万伍仟柒佰元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至2022年7月27日止(135700*0.02*31/月=84134元)共计:163800元(壹拾陆万叁仟捌佰元整)。三、请求被告樊斌承担本案所涉及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602民初245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郭为在、梁永勤、郭荣、赵伟:

本院受理原告吕红梅诉被告郭为在、梁永勤、郭荣、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为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吕红梅借款本金40万元以及利息425444.44元以及从2022年7月15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LPR的四倍计算,);被告赵伟对郭为在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赵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郭为在追偿;二、被告梁永勤、郭荣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吕红梅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被告郭为在、赵伟负担12054.44元,由原告吕红梅负担345.56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张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时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韩岩: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超诉被告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韩岩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0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吴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被告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吴波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66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刘泽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被告刘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泽宇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66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辰夫:

本院受理的原告段永忠诉被告辰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辰夫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90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江苏骏鑫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山东瑞兴嘉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杰诉被告江苏骏鑫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山东瑞兴嘉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江苏骏鑫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山东瑞兴嘉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392号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