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7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便兰: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鑫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便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张便兰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张便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包头市鑫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垫付的银行贷款176794.01元。二、被告张便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包头市鑫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垫付的银行贷款176794.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欠款还清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包头市鑫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21日

陈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张思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思宇与陈小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1日

侯建东:

本院受理侯长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66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2)内012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侯建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侯长在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3388元;二、驳回原告侯长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1日

王强、梁小苗: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王强、梁小苗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2022年8月1日尚欠利息9283.70元,本息合计59283.70元(利息自2020年3月2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2年8月1日为9283.7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1日

刘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品农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锡林浩特市茂盛运输有限公司、刘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欢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4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2月21日

李苏和: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苏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3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苏和的银行存款77042.2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张强: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74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强的银行存款124331.3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李思桥: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思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75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思桥的银行存款92112.4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乌吉斯古楞: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乌吉斯古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5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吉斯古楞的银行存款41997.6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郭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蒙川诉被告郭兵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刘丽贤:

本院受理内蒙古坤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丽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8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王征:

本院受理乌力更与姚龙、王征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75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征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锦泽园11号楼3单元2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1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刘凤军: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刘凤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3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牛海强、洛阳犇永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巧连的银行存款3108463.5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王俊窖、王俊强、张继晓、洛阳福旺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巧连的银行存款5131869.23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董颂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灵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929民初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郑振兴: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诉被告罗存贵、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郑振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郑振兴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2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2月21日

郝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嘉禹门窗加工部诉郝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施工费用(包括材料及人工)本金5403元及相应计算的利息7697.47元(5403元×2%×71个月又7天,2017年2月6日至2022年1月12日止),本息合计:13100.47元;2、2022年1月12日以后的5403元相应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计息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1日

王喜民:

本院受理原告彰武县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喜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喜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彰武县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息合计23080.13元;二、驳回原告彰武县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1日

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计诉被告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21民初32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武志峰、张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武志峰、张慧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802.38元及相应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8日利息为30303.89元,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元,由被告武志峰、张慧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1日

张莹:

本院受理原告孔凡宾与被告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孔凡宾借款本金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2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