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春燕、李秀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程春燕、李秀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21日
王慧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慧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21日
杨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杨文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郝俊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郝俊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崔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崔丽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21日
王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张俊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张俊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常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常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21日
苏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苏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21日
王煜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煜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21日
任翠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任翠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张栋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张栋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栋栋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32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陈浩: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你(2022)内0102民初10589号、(2022)内0102民初10588号买卖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何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黄雪峰诉被告何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2民初7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石智泉:
本院受理的包呼和包雅尔与石智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呼和巴雅尔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包头众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磊诉被告包头众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包头市众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安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安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4341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头市众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794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安磊负担案件受理费547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郭曙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团校诉被告金琦、郭曙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74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满喜:
本院受理原告德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张宝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3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张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3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郭长青、张利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郭长青、张利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长青、张利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其中,2017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13日利息为23474.29元;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案件受理费1637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郭长青、张利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闫文旭:
本院受理原告赵秀兰与被告闫文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闫文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赵秀兰借款本金26300元及其利息(其中,截至2022年5月10日的利息为4466元;2022年5月1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6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继续计算)。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闫文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高赞峰、张玉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赞峰、张玉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1日,被告高赞峰、张玉清未还利息为26000.17元;后续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778125‰,从2019年12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2元,由被告高赞峰、张玉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闫瑞光、柳得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闫瑞光、柳得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9726.73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1日,被告闫瑞光、柳得玉未还利息为5372.87元;后续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29726.7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31‰,从2019年12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元,由被告闫瑞光、柳得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内蒙古准兴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树林石料供应中心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树林石料供应中心就(2022)内092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